第九十九条 要重视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主动地和政府规划建设部门进行联系,及时了解城市建设的新动向和发展计划,索取有关图纸资料。同时要直接到现场调查,研究市场的动态和趋势,提出培育市场、开拓市场、启动市场的经营策略,把机线增容工作做在前面,提前做好下一年度市话放号计划的安排,防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脱销”现象。
第一百条 营业部门与电话维护查修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用户终端设备的核查活动,做到营业的帐、维护部门的卡,与用户终端设备的物相符,发现不符,查清情况,由营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四节 市话线对及电话号码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配线、配号是市话装机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配线、配号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配线配号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市话线对及电话号码的管理。
要加速实行室内配线的进度,尽早实现室内配线。已经实行室内配线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配线。
第一百零二条 全市话网的所有线对,包括主干线对、交接线对以及局间中继线对的调配管理权均应集中营业配线管理部门。
所有线路工程,凡涉及变动线序、占用线对、割接改线的线序变动方案均应事先交由配线管理部门,由配线部门下达线对变动调单,交测量、工程施工部门执行。
应急调动或维护查修障碍需要变动线对时,应事先征得配线部门同意,事后将变动情况按规定通过改线日报及时通知配线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 配线管理必须建立完善、准确的配线资料,包括全市话网的顺号表、线序表和电缆、杆路、市街图或三图合一的配线图以及城市方块配线总图,实行交接配线的要建立交接线序表。
第一百零四条 营业、设计、工程、维护、测量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准确及时地向配线管理部门提供线路增容、占用线对、变动线序、配线区调整、割接改线等图纸资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配线资料的完整准确。
营业部门必须按要求定期提供待装移缺线资料。
设计部门必须在交出线路工程设计时,向配线提供线路工程(含小工程)及有关线序增减变更的设计资料。
工程部门必须在线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向配线提供工程竣工图纸资料。
测量部门必须按日提供在通信维护和测量工作中变动线对使用情况的资料(简称改线日报)。
配线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做好配线资料的增、删、改工作。各局应制定规定,明确增、删、改的具体时限。
第一百零五条 实行交接配线的局,必须制定交接箱的管理办法和交接制配线管理的规定,交接箱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测量和营业配线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准确掌握每个交接箱的线对使用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配线员应在规定时限内为用户装移机登记核配线对列号,直至分线盒(箱)的线号,实行交接配线的要核配到交接箱号、线号。
配线员要以用户装移地址为中心,查看200米范围以内分线设备的资料,若有空线对(不得跨越交通要道和交接区),则按有线处理。若没有空线对或虽有空线对,但属跨越交通要道或交接区的,则按无线处理。配线员要提高配线准确程度,对违反规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均不予配线。
配线员要把配线结果及时通知营业窗口,实行当场答复的应立即将配线结果通知营业窗口。
对确实无线的用户装移登记,应列入待配线用户管理,在新增线路投产或有空余线对时按照规定顺序及时予以核配线对。
第一百零七条 用户装移机登记凡需要进行实地勘查的,接营业部门通知后,配线勘查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对用户的通信急需,要积极进行线对调度及时解决。
第一百零八条 配线管理部门对所积累的用户需求信息和缺线资料应经常进行汇总分析,主动提出扩充和调整市话线路的建议,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网路发展的依据。
第一百零九条 为挖掘市话线路的潜力,对于尚未利用的市话线对,用户配线管理部门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由工程或维护部门进行调整或检修,使市话线对得到充分利用。
第一百一十条 全市话网的电话号码由营业配号部门统一管理。营业配号部门必须建立全市话网的配号资料——顺序号码表,包括占用的号码与未占用的号码。
第一百一十一条 营业配号部门应根据交换维护部门的话务要求、配号类别,结合用户性质、业务种类合理地核配电话号码。
第一百一十二条 确定无号可放的局区应有明确标准,并须经主管局长批准。被定为无号可放的局区原则上不再放号,但必须保证重点用户的需要。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用户电话号码不宜经常改动,要保持相对稳定,以方便用户使用。市话网升位和新局投产后因调整局界、更改局号而引起部分用户号码更改,应做到有规律地改动,一般只改动局号,不改动用户号码。
市话网升位改号的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话号码停止使用后,原号码半年内不得配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话网升位,用户交换机(或专用局)占用市话网编号的等级和容量不得随之扩大。如用户要求扩大,须按规定权限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配号管理部门应做好电话号码预留工作,便于开放选号业务。预留的号码一般应具有规律性,便于记忆或符合群众使用习惯,并划分为几种类型,由营业窗口提供用户选用。
第五节 装移机施工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装移机施工是市话服务工作的第一线,直接接触用户,又相对独立在外作业。各局必须加强领导,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切实加强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装移机施工要严格实行派工派单制度,设立派工单管理员,坚持一天一派,及时回收办法。工作单管理员派单应进行登记,并与接单人进行交接签收。工作单应由派单员指派给装机员,不允许装机员自己挑选。
大中城市可实行二次派单,即从装机公司(科)派到装机队,为一次派单;从装机队再派给装机员,为二次派单,一般市、县局可实行一次直接派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装移机施工全过程,装移机施工部门、测量室、机房必须密切配合,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一、对测量的要求:
1.接到工作单后,按工作单内容详细做好登记,配合施工,进行跳线工作,程控局测量室应通知机房控制室输入指令。对没有工作单的装拆移机施工或与工作单的规定内容不相符的施工,应拒绝跳线和测试。
2.测量员应按照工作单上所核配的线对进行跳线,若经测试是坏线,应通知营业配线员改变原配线对,经征得配线员同意并在工作单上作变动记录,通过改线日报通知配线部门。
3.接到施工人员完工通知,应及时进行测试,在确认电话已经竣工通话后(预装机除外),即把竣工流水号提供给施工人员,并做好记录。
4.对用户登记的程控电话服务项目应负责试通,在已装的程控电话上增、删、改服务项目和加装长途直拨功能,接机房控制室输入指令完工通知后,应及时呼叫用户,并辅导用户正确使用。
5.在日常测试中,发现用户设备及户名,地址与测量记录卡不符时,应及时与营业部门核对,需要变动的由营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对程控机房控制室的要求:
1.控制室对工作单的指令输入和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2.接到工作单后,要及时登记,按工作单上注明的各项内容输入指令,不得擅自更改内容和无工作单任意输入指令。输入指令完毕后,应进行验证复核,同时通知测量室。
第一百二十条 装移机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工作单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和无工作单施工,如遇情况需要变动的,必须事先征得营业相关单位同意,并做好记录,及时通知营业相关单位。如需要变动装机用户户名(不含分户名)、地址,必须将工作单返回营业,由营业处理后方可施工。
擅自改变工作单内容和无工作单施工,是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一百二十一条 装移机施工应提前通知用户,与用户约定施工具体时间。一经确定,施工人员必须按时前往,不得擅自改变。因故改变的,也应事先通知用户。
施工时,应爱护用户物品与环境,损坏用户物品要赔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装移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市话线路维护规程的技术规定,确保施工质量。装移机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最长不得超过二日)用书面通知维护部门验收,维护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于七日内对装移机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检查。经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应由装移机施工部门于二日内返工,并通知维护部门复检。维护部门接到施工部门书面通知后,超过七日没有验收检查的视为验收通过,发生的质量问题由维护部门负责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装机施工人员施工完工时应与测量室试验呼叫,向测量室索取竣工流水号,并将竣工流水号记录在竣工工作单上。没有竣工流水号,不得作为竣工。施工竣工时应请用户签字和填写竣工日期,确保当时通话,用户能够使用(局方批准预装机除外),并请用户注明电话是否当时通话,签注装机员姓名,如实填写用料。对因故退回的未能装移的疑难工作单,要组织有经验的人员研究解决办法,设法二次重派施工。确实无法施工的,要注明原因及时退回营业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要严格装移机施工的时限管理,工作单在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手中不得超过规定的分段时限,因故未能装移的要收回重派。竣工工作单应于规定时限内返回营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装移机施工配备或增配必要的机动车辆,改进施工工具,改善劳动条件。
第六节 市内电话号簿编印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话号簿是广大用户查找电话号码、使用电话通信的工具。及时、准确编印电话号簿是搞好对外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话号簿的版本种类分为:全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市(县)三种。已经建成本地电话网的,可以编印本地电话网号簿。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电话号簿的编印周期,省会及省会以上城市,一年左右出版一次,最长不超过二年;地县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全国性和全省(市、区)电话号簿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出版。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电话号簿编印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范围:
1.中国电话号簿公司负责全国性电话号簿的编印和经营管理;受电信总局委托,负责对全国在电话号簿业务技术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外有关业务联系,归口办理全国各地电话号簿对国外销售业务,中国电话号簿公司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电信总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号簿公司或编印电话号簿的专门机构,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电话号簿的编印和经营管理;负责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话号簿业务技术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话号簿公司或号簿编印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业务经营管理部门。
3.本市(县)电话号簿的编印和经营管理工作由市话营业部门或编印号簿的专门机构负责。本地电话网号簿的编印与经营管理工作由地区中心局市话营业部门或编印号簿的专门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