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邮电部关于市内电话业务规程[失效]

第六节 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

  第三十三条 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是指一个用户装设的,供内部互相通话,并通过中继线经市话交换机与市内其它用户通话的交换设备。
  第三十四条 用户交换机是市话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装设单位是市话局的用户,其建设安装、技术标准、业务技术管理等必须按照邮电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用户集团电话也按照用户交换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接入市话网的用户交换机设备、集团电话设备(包括交换机、电话机、电源、线路设备等),必须是经邮电部鉴定合格的定型产品,并经邮电部批准入网、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标志。未经鉴定的非定型产品或不符合邮电部进网规定的设备均不得接入市话网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用户需要安装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应在购置设备前向市话局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所安装交换设备的容量、制式、联接方式、电源、附属设备、所需中继线对以及今后使用管理等情况,经市话局同意,并由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
  用户交换机安装竣工,经市话局验收合格后方能进网使用。
  第三十七条 用户交换机只供本单位内部使用,不能给外单位装设分机。未经市话局批准同意,用户交换机单位自行给外单位装设分机的,市话局有权责成用户交换机单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市话局可采取有关措施,直至停通中继线。
  第三十八条 一个用户交换机单位原则上只能装设一处电话交换机。对于个别大型工矿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装设几处电话交换机的,必须经市话局批准同意,在技术上必须符合规定。在市话营业区域内,每一处电话交换机应通过中继线与市内电话局直接连通,分别作为市内电话局的一个用户。
  第三十九条 用户交换机占用市话网编号,要根据其容量核配,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即:占用汇接局号,由电信总局批准;占用分局号,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批准,报电信总局备案;占用千号群、百号组,由当地市话局批准,报管理局备案。

第七节 分机、中继线

  第四十条 连接在用户交换设备上的话机称为分机。
  第四十一条 分机的配备数量及安装,一般由用户交换机单位确定和安装,但须符合市话局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连接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含具有交换功能的电话连接器)、无线寻呼台、移动电话交换机等与市话交换机的电话线路称为中继线。
  第四十三条 中继线的配备数量应以确保规定的市话中继呼损标准为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中继线对数不得少于市话局核定的最低数量,否则不得接入市话网。

第八节 专线

  第四十四条 用户租用市话线路用于传递话音或非话信息的,称为专线。
  第四十五条 用户需要租用专线,应书面向市话局提出,说明用途和使用要求,并填写登记卡。如果用于传递非话信息的,须将有关技术资料送交市话局核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话局对用户登记的各类专线,应尽力予以满足。对用户租用进入电信公用网的专线,应予优先安排。对用户租用市内专线组建较大范围的市内专用信息网的,应予密切配合,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

第九节 临时电话及临时专线

  第四十七条 临时电话及临时专线是指因用户临时需要而装设的电话或专线。租用时间以六个月为限。
  第四十八条 临时电话不能办理过户和迁移。

第十节 公用电话

  第四十九条 经市话局批准同意,装设在城市街道及其它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并按规定收取通信费用的电话为公用电话。
  第五十条 公用电话按使用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专供发话人打出使用,不接来话。包括普通电话机和投币式、卡式电话机等,其中投币式、卡式电话机一般无人看管;
  二、主要供发话人打出使用,并接受回话。一般有人看管;
  三、传呼公用电话。既供发话人打出,又接受来话,还负责传呼受话人。
  公用电话业务的开办方式有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和邮电机构自办两种。
  第五十一条 公用电话可根据当地需要和条件,办理下列业务的全部或一部分:
  一、市内或本地网通话:供发话人与任何市内或本地网电话用户通话;
  二、来话传呼:在核定范围内传呼受话人、简单来话代传或接受寻呼等回话;
  三、兼办国内、国际长途电话、传真等。
  第五十二条 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规定如下:
  一、设置在邮电局、所、商店、宾馆等处的公用电话,服务时间与所设置单位的营业或开放时间相同;
  二、设置在公共场所、街道和居委会等由单位或个人代办的公用电话,根据当地公众需要和生活习惯适当规定,每天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二小时;
  三、设置在公共场所、道路上的无人看管的投币、卡式公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昼夜服务;
  四、经市话局指定的夜间应急公用电话从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提供服务。

第十一节 用户终端复用设备

  第五十三条 用户终端复用设备是指在用户普通电话(正机)线路上加装的三类传真机、数据终端等设备。
  第五十四条 用户要求在普通电话的话机线路上加装数据终端机、三类传真机等须事先向市话局书面登记,说明所需加装设备的程式、用途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市话局同意后方可办理。用户不得私自在电话设备上加装任何复用设备。
  第五十五条 加装在普通电话机上的数据终端机,其传输速率必须在200毕特及其以上,传输速率低于200毕特的数据终端机不能加装在普通电话机上使用,市话局可向用户提供专线解决。
  第五十六条 用户加装的各类用户终端复用设备,由用户自备,也可由市话局提供,费用由用户负担,产权归用户。用户终端复用设备一般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要求市话局代为维护的,经局方同意,可以办理。

第十二节 租杆挂线及代维设备

  第五十七条 用户租用市话杆路附挂线条或电缆称为租杆挂线;产权属于用户的机线设备,由市话局代为维护的称为代维设备。
  第五十八条 用户需要租用市话局的杆路架设线路,应到市话局办理登记,说明租用地段、数量、用途等,经市话局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
  第五十九条 用户租用杆路架设线路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原则上应委托市话局代办,所需费用由用户负担。
  用户自办工程或委托市话局代维的设备,均应符合邮电部规定的技术要求。自办工程竣工后,须经市话局检验,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即返工。
  第六十条 用户租用杆路架设的线路一般应委托市话局代维。
  由市话局代维的设备,如需要由局方代为大修理时,应由用户自备主要材料并负担全部工料费用。市话局改建、调整设备需要用户配合时,用户应根据市话局的要求同时进行,并负担有关工料费用。
  第六十一条 由于用户租杆挂线需要在原有杆路上作必要的设备加固或调整工作,所需工料费用均由用户负担。
  第六十二条 未经市话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在市话局的杆路上附挂线条,一经发现,市话局有权拆除或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拆除,并按规定追收费用。
  第六十三条 有线广播及电力线路不得在市话杆路上附挂,一经发现,市话局有权拆除已挂线路或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拆除,并按规定追收费用。
  第六十四条 市话局不再办理租用管道业务。对原已租用管道的用户暂时保留。

第十三节 程控电话服务项目

  第六十五条 程控电话服务项目是程控交换机上所具有的先进服务性能并以此为用户提供多种服务的业务。
  程控电话服务项目有:
  1.缩位拨号;
  2.热线服务;
  3.呼叫等待;
  4.三方通话;
  5.转移呼叫;
  6.闹钟服务;
  7.遇忙回叫;
  8.呼出限制;
  9.遇忙记存呼叫;
  10.免打扰服务;
  11.缺席用户服务;
  12.追查恶意呼叫;
  13.会议电话。
  各地程控电话局开放的服务项目种类,由当地市话局向用户公布。
  第六十六条 程控电话服务项目由用户根据需要自行选用,并在登记卡中注明。市话局应协助用户合理选用,指导用户正确使用。

第十四节 电话查号

  第六十七条 电话查号是市话局为用户查询电话号码,方便使用电话通信的一项业务,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特服号码“114”。
  用户查号由查号话务员应答,报号方式可用人工,也可使用人工操作语音自动合成报出。

第十五节 移机

  第六十八条 迁移已装电话设备,而改变其装设位置或地址的,称为移机。移机分为室内移机和室外移机两种。
  第六十九条 用户移机需到市话局办理登记,说明移至的地址,市话局将根据用户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室内移机可由用户自行办理。
  第七十条 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的中继线以及专线改装为普通电话,按移机处理。
  第七十一条 用户不得私自移动电话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未经市话局同意而私自移机的,按违章处理。

第十六节 改名、过户

  第七十二条 用户改变名称(包括大户名和分户名改变),不改变电话租用权的称为改名。
  将电话租用权转让给另一个用户的称为过户。
  第七十三条 用户需要改名,应向市话局办理改名手续。市话局如发现用户户名改变,用户未及时办理改名手续的,属于大户名变动由营业单位发函催办;属于分户名变动(即用户内部装用电话的单位名称变动),经核实后,市话局可主动为用户办理改名手续,同时向用户发出已改名的通知。
  第七十四条 用户需要过户,应由新旧用户持双方会同的书面要求向市话局办理登记,经市话局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涉及电话租用权的,对市话局概不发生效力。
  第七十六条 一个单位两个名称(即两块牌子)对外的用户,如要求在电话号簿上刊登两个名称,并要求提供查号服务的,可以按用户列名处理,用户要求注销列名时也应及时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