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号--废止<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市内电话业务规程
(1995年10月23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内电话业务经营管理,改善通信服务,加快市内电话发展,特制定《市内电话业务规程》。
本规程规定市内电话服务范围、业务种类及其规定、业务处理程序、收费规定以及市内电话局和用户双方的责任等,适用于经营市内电话业务的邮电局和代办机构,是各局经营管理市内电话业务和为用户服务的依据。
第二条 市内电话是由市内电话局经营的向全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通信业务。它是邮电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其它通信业务的重要基础。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党和国家、国民经济各部门以及人民群众传递信息服务。
第三条 市内电话是基本电信业务,由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经营。各局必须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市场,搞好预测,制定发展规划,做好机线配套,加强经营管理,加快市话发展,努力满足用户通信需求。
第四条 市内电话局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理顺内部体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要强化营业部门的作用,企业内部机务、业务、线务、工程和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通信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内电话局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按照互利互惠、联合建设的方针,积极发展市话通信。
第六条 市话通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通信纪律,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工作中要做到热心、周到、诚恳、耐心、礼貌待人、方便用户、维护信誉,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第二章 市内电话服务范围
第七条 市内电话(简称市话),是市内电话局经营的,在市、县或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城镇区域以内,供用户相互通话和传递信息的电话业务。
本规程所称的用户,是指使用市内电话设备的单位或个人;所称的市内电话局(简称市话局),是指全国各地所有办理市话业务的邮电机构。
第八条 市话局必须根据市、县或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城镇区行政区划,划定营业区域,作为市话的服务范围。
市话营业区域,以城市市区或城镇区行政区划为范围。在一个城市中,原则上只有一个市话营业区域。已与城市市区相连或相距较近的市辖郊区应划入城市市区营业区域以内,不再单独划定市话营业区域,但距离城市市区较远、中间非城市区地带在10公里以上的市辖郊区市话局,可以单独划定市话营业区域。
营业区以内的用户为区内用户,营业区以外的用户为区外用户。
第九条 市话营业区域应根据城市市区或城镇区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一般每一至二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只应扩展,不得内缩。
营业区域内管道线路暂时通达不到的地区,各局应根据市场预测和用户需求,加快建设,尽快覆盖。也可采取多方集资、联合建设的方式,努力满足用户的通信需要。
第十条 市话营业区域的划定和调整,须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批准。
划定或调整市话营业区域,要绘制市话营业区域图,图内要标明城市市区或城镇区界限,并附文字说明。
第三章 市内电话的业务种类及其处理规定
第一节 业务种类
第十一条 市内电话按照用户装用的设备和市话局提供的服务项目分为下列业务:
一、普通电话(正机);
二、电话副机及附件;
三、无绳电话;
四、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
五、分机;
六、中继线;
七、专线;
八、临时电话及临时专线;
九、公用电话;
十、用户终端复用设备;
十一、租杆挂线;
十二、代维设备;
十三、程控电话服务项目;
十四、电话查号;
十五、移机;
十六、改名、过户;
十七、代办工程;
十八、选号。
第二节 各类业务处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市话局办理市话业务,一律由市话营业部门统一受理。
用户要求安装或迁移电话、用户交换机中继线、专线等业务应向市话局索取登记卡,按局方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各局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电话受理登记的方式。
用户要求拆机、室外移机、加装用户终端复用设备、改名、过户等,可以书面向市话局提出。
装移电话副机、换机、增改程控电话服务项目、用户分户名变更等,用户用电话向市话局提出即可办理。如需要用户补办手续的,可向用户寄发相关卡片,请用户按要求填好后寄回或送交市话局,以便备查。
用户需要室内移机可以自行办理,无条件施工的,可电话通知市话局派员办理。
第十三条 用户装移电话,所需材料由市话局提供,并按规定收取费用。话机可由用户自行选购,也可以由市话局提供,话机费用由用户负担。用户自行选购的话机,须符合邮电部的进网规定,并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标志。
第十四条 用户电话设备的装设地点可由用户指定,但潮湿、易受风吹、雨淋、日晒或靠近电源线、火炉、暖气管、易燃物及其它容易发生危险和损害电话设备、影响通信质量的地点,不能装设。
第十五条 用户的电话号码,由市话局核配。如用户要求使用指定的电话号码,若局方具备条件,可按“选号”办理,并按规定收取选号费。
市话局因机械设备或业务技术上需要时,有权变更用户电话号码,但应书面通知用户。
用户跨局移机或选号等需改变原电话号码时,为不影响对外联系,用户要求局方采取措施,在原电话号码上播放录音,提示号码改动情况,市话局可为用户办理“改号通知”业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改号通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用户装移机需要新设线路的,其新设线路的产权规定如下:
一、市话营业区域以内的新设线路,其产权应归市话局所有,统一由市话局维护管理。个别特殊用户的专用线路,经市话局同意,用户可以保留其产权。
二、对于个别远距离用户和跨市县用户自架的线路,因特殊要求,用户本身具备维护力量,并能按照邮电部规定技术标准维护线路的,经市话局同意,可以允许用户保留营业区以外部分自架、自维线路的产权,并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
市话局因业务需要,在不妨碍用户通信的前提下,可以在用户保留产权的杆路上加挂线条、电缆或做局部改建。
三、如市话局扩大营业区域,原划在营业区域以外由用户保留产权的线路,已在新营业区域以内的,应同时划归市话局所有。
四、营业区内用户新设市话线路,产权归市话局后,市话局应本着联合建设、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初装费上给予用户一定的优惠。
第十七条 用户终端设备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及入网规定;必须是经邮电部批准,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标志的定型产品。不符合进网规定的电话机及其它终端设备,均不得接入电话网使用。
市话局要加强对用户终端设备的巡视检查,并向用户做好业务宣传,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巡视检查人员如发现用户违章使用终端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用户的通信需要和书面要求,市话局可为用户预占号码,即预先保留电话号码和用户线对,并按规定收取初装费、月租费或基本月租费。预占号线,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用户需要拆除电话设备,须事先书面通知市话局,以便如期派员拆除。市话局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即予停止通话。
用户因故暂时不需要使用电话时,可向市话局提出“暂拆”。市话局可根据用户要求办理,电话号码仍予保留。“暂拆”期间照收月租费或基本月租费。用户需要恢复时,应事先通知市话局,复装电话时不收费用。如因故需变动装机位置的,按移机处理。因局方原因造成的“暂拆”,免收月租费或基本月租费。
第三节 普通电话
第二十条 普通电话(正机)是指一个用户单独使用并占有一个独立的电话号码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电话装设位置的不同,普通电话用户种类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用户是指电话安装在个人住宅的市话用户。乙种用户是指甲种用户规定范围以外的所有用户。电话安装在单位集体宿舍内,供职工和家属共同使用的,应按乙种用户处理;有些用户的住宅兼作办公或业务生产经营的,其安装的电话也应按乙种用户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户不得擅自转让电话租用权,不得擅自将普通电话改为中继线或公用电话,不得在普通电话上擅自装移副机等用户终端设备。
第四节 电话副机及附件
第二十三条 电话副机及附件是指在正机之外加装的话机和分铃、电子开关、答录机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用户加装电话副机应向市话局提出,并由局方派员安装。
第二十五条 电话副机主要对住宅户开放,单位电话一般不办理。每部电话正机只能加装一部副机。电话副机仅限同一用户,装设在同一宅内(院内)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电话正机与副机以及电话正机与附件之间的线路长度一般不超过100米。
第二十七条 安装电话副机一般应加装板闸(或电子开关)。正、副机在同一房间的,可以不装。安装板闸的,板闸应装在正机线路上,受正机控制,同时正副机之间应装设通知信号装置。
第二十八条 一付插扑是指一个插头和两个插座。一部普通电话只能装设一付插扑,正、副机上不能同时装用。个别(如交通岗亭、公用电话等)因特殊需要只装设一个插座的,必须加装分铃,以防话机取走后造成话机线路开路,影响测试和维护。
第五节 无绳电话
第二十九条 无绳电话机由主机和无绳副机组成。主机加装在普通电话(正机)线路上,有的具有普通电话机的功能,可以作为普通电话机使用。使用时,无绳副机经无线电连接,可以通过主机在一定范围内接听和拨叫市话网的用户。
第三十条 用户安装使用无绳电话机前,应向市话局办理登记手续,经市话局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用户不得私自在普通电话机上加装无绳电话机。
用户登记安装的无绳电话机,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邮电部批准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标志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用户安装使用无绳电话机,必须注意通信保密,涉密较多的单位不得安装使用。用户在使用无绳电话过程中,其通信保密问题自行负责,市话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户在普通电话上加装无绳电话机按照加装电话副机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