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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电信日戳,只刻发给邮电分设的电信局的营业单位和来报单位以及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
  3.机要日戳,只刻发给机要通信局和各市、县邮政(电)局所属办理机要通信业务的单位。
  4.邮资已付日戳,只发给经省(区、市)管理局核定办理相关种类邮件邮资总付业务的局。
  5.风景日戳,只刻发给有著名风景名胜所在的市、县邮政(电)局,及其所属局所。
  6.模拟日戳,只刻发给各级邮电学校、邮电技工学校。各种临时性的训练班、学习班均不予刻发。
  (九)领用程序:
  1.各级邮政(电)局、所和内部生产单位需用的邮政日戳,应由各该局、所或内部生产单位主管的市县邮政(电)局查核确有需要后汇总向主管省(区、市)管局申请领用。各种邮资已付日戳由省(区、市)管局核定办理寄件人总付邮资邮件业务局所在主管市、县局向省(区、市)管局申请领用。押运班和邮运站日戳,由相关派押局和领导局站向省(区、市)管局申请领用。集邮总公司所需日戳,由该总公司自行办理审核规格和定货刻戳、分发、登记等管理工作。省(区、市)无着邮件处理部门、汇兑稽核部门所需日戳,由各该部门向本省(区、市)管理局申请领用。
  2.电信日戳,由分设的电信局向主管省(区、市)管局申请领用。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需用的电信日戳由主管市、县邮政(电)局查核审实需向主管省(区、市)管理局申请领用。
  3.机要日戳,由各机要通信局和办理机要通信业务的市、县邮政(电)局分别向主管省(区、市)管理局申请领用。
  4.风景日戳,由需要刻制风景日戳的市、县邮政(电)局,绘制日戳图案稿样报主管省(区、市)管理局审批领用。
  5.模拟日戳,由相关邮电学校向主管省(区、市)管理局申请领用。
  (十)领用、刻制、发放办法:
  领用日戳应填写日戳请领单寄送主管省(区、市)管理局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应填具订刻日戳通知单附日戳图样于每季初送有关厂定货刻制。刻妥后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后,盖印模单二份,一份连同日戳寄相关请领单位〔指市、县邮政(电)局、市县电信局、机要通信局等办理汇总请领日戳的单位,以后不再说明〕,另一份寄订货省(区、市)管理局。刻戳费用由订货省(区、市)管理局提出结算办法。
  三、日戳的管理
  (十一)省(区、市)管理局收到刻戳厂寄给日戳请领单位印模单的副份后,应验视印模刻制是否符合规格。发现不符时应即通知相关日戳请领单位不得启用,并向刻戳厂办理有关退货事项。
  (十二)各日戳请领单位收到刻戳厂发来日戳和日戳印模单后,应在日戳登记簿上加以登记,并建立日戳卡片,卡片填一式三份,一份送省(区、市)管理局,一份自留,一份连同日戳分发领戳单位转发使用单位。领戳单位与使用单位也应建立日戳登记簿,将收到的日戳加以登记转发给有关使用人员签收负责保管和使用。
  (十三)各类日戳均应妥为保管,防止丢失、盗用和混用。对日戳的使用保管应建立明确的责任制,责成使用人员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凡按日戳序号规定专台或专人使用的,不得让别人乱用。在使用时间内要妥善放置,在非工作时间,必须注意收存。对日戳要经常洗刷,保持字迹清晰。发现日戳丢失、被盗应立即上报,追查丢失被盗原因和经手人责任。
  (十四)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或于每日工作完毕后更换,不得提前更换或倒换日期使用。凡处理业务需要有时刻记载的,日戳上应加“时”字钉,并按时更换。更换“时”字钉的具体办法,由有关局根据便于稽核有关业务工作的处理时间,在发生延误等问题时能判明责任为原则自行规定。日戳更换字钉后,每次都必须在“日戳打印簿”上盖一清晰戳样,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
  (十五)日戳和字钉如有磨损,应及时报告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领新更换与原旧戳戳面内容相同的新日戳。新戳发到后,应将旧戳戳头上缴主管省(区、市)管理局,并在原日戳登记簿上作相应批注,以备查考。主管省(区、市)管理局应将旧戳头销毁,并作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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