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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邮电日戳使用管理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邮政日戳
  1.加刻局名的邮政日戳限营业、投递工作方面使用,用于盖销邮票(包括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的邮票图案、贴有邮票的各种集邮品)以及按规定盖印于邮件封皮、各种业务单据以及经邮电部或邮政总局特准加盖的其它单式、凭证上,不准加盖在空白纸张、簿册以及与邮政业务无关的各种册、页、单式上。
  邮政储蓄日戳,只限用于邮政储蓄业务,不得移作他用。
  2.刻用内部通信生产机构简称的邮政日戳,限用于有关的各种内部通信生产的业务单式上,不得用来盖销邮票和作表示邮件收寄、投递、收款等用。
  3.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局)日戳,限用于互换局、交换站办理进出口国际邮件的登记清单、封发总包,交换邮件以及查单验证等有关业务单式上,不准用来盖销邮票和收寄、投递、收款、集邮等用。
  4.火车(轮船)押运班日戳,限有关押运班执行任务时使用于有关的业务单式上,并可用于本车、轮船收寄函件盖销邮票。但是不接受集邮者当面或来信要求为其加盖集邮邮票和各种集邮品。
  5.邮运站日戳,限有关邮运站办理有关的邮运业务时加盖在相关的业务单式上,不准用来盖销邮票和邮件的收寄、投递及收款、集邮等。
  6.集邮公司日戳,随各公司营业部门用来加盖在集邮品所贴邮票和集邮业务单据上,不准加盖在未贴邮票的空白纸张单簿册以及与集邮业务无关的各种册、页、单式上。除对当日当地实寄的首日封盖销邮票,兼起表示邮件收寄之用外,在其他情况下,不准用作表示邮件收寄、投递等。
  7.省(区、市)无着邮件处理部门、汇兑稽核部门的日戳,限各该部门分别用于处理无着邮件业务和汇兑稽核业务时使用于有关的业务单式上,不准用来盖销邮票和作表示邮件收寄、投递、集邮等之用。
  8.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各省(区、市)国际汇兑中心日戳,限于国际汇兑业务部门处理国际汇票及封发清单、查单、结算帐单等使用。不可作收汇和兑付汇票使用。
  (二)电信日戳,限用于电报、电话的有关报底及业务单式上,不得用以盖销邮票,盖印于邮件和作其他用途。
  (三)机要日戳,用于加盖在有关机要通信业务的有关单式上和盖销机要文件上的邮票和作收寄、投递机要文件等之用。机要日戳不得用于普通邮政业务和加盖于各种集邮品上,要绝对做到机要业务专用。
  (四)各种机器上装用的日戳,包裹收寄机上的日戳,限于加盖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上;过戳机上的日戳限用于加盖在邮件封皮上作投递日戳之用;其他机器上装用的日戳,只能按照机器的用途加盖在邮件封皮或业务单式上。
  (五)两种邮资已付日戳,只限于加盖在整寄整付和整付零寄的邮件上,不准加盖在其他邮件上和用于其他用途。中法文对照、机要通信两种邮资已付日戳,应区别使用于相关种类的邮件上,不得混用。
  (六)风景日戳,主要用于加盖在邮电部门发行的风景日戳卡、风景日戳册等集邮品上。如果用户交寄的邮件附条批请对所贴邮票用收寄地的风景日戳盖销的,也可以照办。
  (七)模拟日戳,限有关邮电学校教学上练习使用,不准用于其他用途。
  二、刻发范围、领用和刻制发放规定
  (八)刻发范围:
  1.邮政日戳,只发给《邮电日戳印模规格》四节(九)款1项表列各单位。省(自治区)报刊发行(科或订单组)邮运总站以及不办理生产工作的行政单位,一律不刻发日戳。各该单位处理业务需用的戳记,可由省(区、市)管理局自定规格式样刻发使用,其规格式样应与邮政日戳和邮资已付日戳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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