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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邮运站站名刻所在地市、县名和“邮运站”字样,如“××邮运站”。站名前不冠领导局、站名。不经管邮件转运工作的邮运站,不发日戳。
  7.集邮公司、集邮门市部、报刊门市部、报刊亭、邮亭、流动服务局所。
  集邮公司:中国集邮总公司、各市公司营业部门的日戳,按本款1项表列的规定刻制。
  集邮门市部、报刊门市部:凡属市、县局或邮电支局领导的,作为各该局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日戳以下部的日戳序号为区别;不属上述情况的,其日戳上部按上述表列的规定刻直辖市名或省(区)及市(县)名,下部刻该门市部所在地局名(集邮)或(报刊)字样。
  报刊亭不刻发日戳,如因办理收订报刊,可作为其领导局的一个组成部分,所用日戳以日戳序号为区别。
  邮亭、流动服务局所,一律作为其领导局的一个组成部分,所用日戳以日戳序号为区别,不刻“邮亭”、“流动”字样。
  8.邮政储蓄
  凡专营业厅(所)或台席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应在局所名称后缀“(储蓄)”。业务量较小的局所,邮件、储蓄业务合台席的不单刻专戳,可使用一般的普通日戳。
  (十)电信日戳
  电信日戳是指邮电分设的电信局营业和来报单位,用于电信营业和来报投送处理业务的日戳,以及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班组或台席),专用于来报投递处理业务方面的日戳。邮电合设局的营业单位办理电信营业的台席,不刻电信日戳,统一使用邮政日戳,以日戳序号相区分。
  电信日戳各部位文字刻法如下:
  1.分设的电信局营业和来报单位:
  上部:一律刻各电信局的局名,如“××市电信局”、“××市长途电信局”或“××市电报局”、“××市长途电话局”、“××市市内电话局”、“××市无线通信局”、“××县电信局”等。
  下部:(1)营业单位:电信局本身营业处,只刻“营业”字样,电信局所属市内其他电信营业处(点),一律刻“××路(街)营业”字样;同一营业处(点)内分设电报、长话、市话营业窗口或分设几个电报营业窗口,需要几枚日戳的,以日戳序号相区分,序号刻法同邮政。(2)来报单位:电信局本身投递点只刻“电报”字样,电信局所属市内其他电报投递点,一律刻“××路(街)电报”字样。(3)电信代办所(点),应在下部“营业”或“电报”两字后,加刻“代”字,并加括弧表明。
  此外,日戳内凡需要加刻少数民族文字局名或地名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管理局选择在上部或下部适当位置刻制。
  2.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
  上部:按邮政日戳的有关规定刻制。
  下部:(1)市、县邮电局本身电报投递点,只刻“电报”字样;(2)城乡邮电分支机构的来报单位,左边刻支局(所)所在地地名(城市刻街道名称,农村刻集镇乡村名称),右边刻“电报”字样。
  (十一)机要日戳
  机要日戳是指办理机要通信业务使用的日戳。日戳上各部位文字的刻法如下:
  上部:机要通信局和市、县邮政(电)局所属机要通信业务单位,均刻所在市、县的地名,即直辖市刻市名,直辖市所辖县局刻市及县名;省、自治区内各市、县,刻省(区)及市(县)名。省、自治区、市、县名的刻制要求与本节第(九)款2项规定相同。
  下部:刻“机要”字样和日戳序号;需要加刻少数民族文字市、县地名的日戳,则刻当地民族文字市、县名。
  日戳序号:机要通信局以局为单位统一编列;市、县局所属机要通信业务单位,以市、县局为单位统一编列。如一个市、县内只有一枚机要日戳,亦须编为1号。
  (十二)收寄机、邮资机、过戳机、邮票盖销机等机器上装用的日戳戳面刻用文字内容、排列,原则上同邮政日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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