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财务管理的意见
(1994年12月13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种横向经济联合不断发展扩大。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确保邮电部门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通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邮电部门实际,现就加强邮电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财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外投资是邮电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对境内外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联合经营企业以及邮电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
对外投资按投资目的和投资期限不同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二、对外投资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并按现行的财务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自行规定。
三、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对外投资要有利于扩大邮电经营规模,有利于邮电企业积累资金,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对外投资要量力而行,任何对外投资都不允许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通信建设的正常进行,更不允许用应上交国家和上级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4.坚持“收益”原则,对外投资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投资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企业的资本金利润率。
四、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时,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对外投资的帐面价值,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