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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下达邮电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下达邮电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


  为加快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素质进一步搞好邮电服务工作,部决定对邮电通信企业邮政和电信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纳入当年的经营责任制中。考核以邮政、电信“用户征询函”为依据。现将邮政、电信服务质量满意率指标的考核内容、计算方法及考核计分办法通知如下:
  一、邮政、电信服务质量满意率指标的考核内容:
  (一)邮政服务质量满意率指标的考核内容为:
  1.营业员、投递员服务态度;
  2.执行各项业务收费标准情况;
  3.受理和答复邮件查询情况;
  4.按营业时间服务;
  5.局容局貌美观清洁。
  (二)电信服务质量满意率指标考核内容为:
  1.电信工作人员服务态度;
  2.装、移电话时限完成情况;
  3.电话障碍修复及时情况;
  4.交付电话费方便情况;
  5.电信业务查询服务情况;
  6.电报服务质量情况。
  二、满意率的计算方法
  对各省按规定数量回复的征询函中的“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分别统计,据此计算出用户满意率。其计算公式为:
  用户满意率(%)=
       回复征询函中“满意”+“基本满意”项目总数
    ---------------------------×100%
    回复征询函中“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项目总数  
  三、考核评分办法
  邮政、电信服务质量满意率分别纳入邮政和电信的质量指标,基本分为10分。原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中邮政和电信质量指标基分分别由原定的20分改为10分,故质量总分仍维持40分不变。邮政、电信根据各自回复的征询函计算出“用户满意率”,并分别与其服务质量基分(10分)相乘,得数即为服务质量考核得分。
    邮政           邮政
  即:  服务质量得分=10分×  服务质量满意率
    电信           电信
  四、用户征询函由邮政总局和电信总局分别发放和回收,并据此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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