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源委(储委)、地质矿产厅、计委、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防科工委,国家煤炭局、国家冶金局、国家石化局、国家轻工局、国家建材局、国家有色金属局: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
矿产资源法》,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现予发布。
国土资源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