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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已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发布日期:2009年1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已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发布日期:2010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0日)废止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
 《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了切实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现将《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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