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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以非现金
 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9〕43号 1999年11月26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近来,企业之间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核算,现对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与债务重组的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因此,在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作出了让步,则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会计处理
  (一)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存货管理的。企业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债权的账面余额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2、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企业应按债权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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