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过多(同一品名但价格不同的货物视作不同品名),或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的货物,发生被盗丢失后,如果因为没有物品清单而难以确定货物损失时,由发站(无论发站是否为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单位。
20.货车已施封,但未在运输票据或封套上注明“施封”字样及施封号码,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时,查明原因的,由装车站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查不明原因的,由装车站负责。
21.货车滞留,滞留站未按规定拍发电报,货物发生变质或损失,由滞留站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单位。
22.棚车顶部被破坏,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湿损事故,破案前由发送、到达和沿途各局均摊赔款。
附件三 无标记事故货物处理办法
第一条 无标记事故货物的范围:
1.清仓(库、区)检查发现的无标记事故货物;
2.在铁路沿线拣拾以及公安部门交给车站的无标记事故货物;
3.赔偿后又找回但收货人拒领的货物;
4.车站内散落的零件、货底以及其他无票、无标记的货物。
第二条 车站发现无标记事故货物后,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凡能判明到站的,立即向到站回送。只能判明装车站的,应即向装车站回送。如在二(三)站分卸整零车内的第二(三)到站发现上述货物,应向装车站回送,并抄知第一(二)卸车站。不能判明到站和装车站的,应自编制记录起的10日内,填写“无标记事故货物发现报告”(以“无法交付货物处理书”代替),一式二份,一份存查,一份报主管局,并对无标记事故货物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三条 “无标记事故货物发现报告”内,应详细记载货物的件数、具体品名、包装及特征,内容品数量、规格、尺寸、颜色、生产厂家及每件重量,以便查对。
第四条 装车站收到他站回送的无标记事故货物后,应按照货运记录的记载登记立卷,核对现货;并与本站自编的货运记录对照,是否曾编过该货物的少件丢失记录。如过去曾编有货运记录,应主动通知有关站确认,确凿无误的,应即向正当到站补送。如经核对确实查不到来源与去向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填写“无标记事故货物发现报告”上报主管局。
第五条 到站收到他站回送的无标记事故货物(或有标记的货物),向收货人交付前应确认是否为正当收货人,并核对原批交付情况,有无记录。如原批无记录并已交付,应向收货人查对原批货物中有无混入他批货物。如原批货物交付正确,则对回送的无标记货物按本办法规定填写“无标记事故货物发现报告”上报主管局。如原批有记录,应在交付当时收回记录并卷结案,不准无根据地交付收货人。
第六条 回送无标记事故货物时,应拴挂事故货签,必须附货运记录并填记于货车装载清单内。不准用普通记录回送,严禁回送站将货物交给个人取送或带送。
第七条 严禁车站自行用无标记事故货物顶替抵补自站责任的少件丢失事故货物。
第八条 车站收到件数不足的货运记录,先按规定程序调查,查找线索中断,无法继续调查时,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详细记明短少货物的具体情况,向主管局或有关局(站)发出书面查询。各有关单位收到查询后立即查找资料进行核对,相符时立即向查询站答复并通知保管站办理回送手续。被查询站无论是否查到货物下落,均应做出答复。
第九条 因车站不及时上报无标记事故货物,以及对少件查询不认真核对和答复,不给外站查货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以至发生对外赔偿(包括本局管内和外局赔偿),一经检查发现,均须严肃处理。
第十条 车站将“无标记事故货物发现报告”寄给铁路局后,又查找到货物的到站及收货人时,立即先用电话声明注销该项报告,然后按规定手续向到站回送。
第十一条 铁路局自收接到车站报来的“无标记事故货物发现报告”后,60日内查找不到收货人时,指定车站变卖。变卖货款扣除有关搬运、劳务等费用后,余额由铁路局按铁道部铁财〔1991〕8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铁路局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四 关于发站办理保价货运事故赔偿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货运营销工作,方便货主,促进铁路货运保价工作的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1.保价运输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运事故,托运人或收货人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时,发站可以受理。
2.发站受理时,应检查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同时,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发站自接受次日起3日内将赔偿材料寄送到站,并将赔偿材料作成复印件(或抄件)留存。
3.发站接收赔偿要求书之日为受理赔偿日,但赔偿处理期限从到站收到符合规定的该批货物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计算。
4.到站收到发站寄送的赔偿要求材料后,必须及时告知发站。
经审核不符合赔偿规定时,应自收到该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或理由通知发站联系赔偿要求人。发站应尽快将联系结果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或电报)告知到站。
符合赔偿规定,属于承运人责任的,到站应贯彻“先赔付、后划分内部责任”的原则对外办理赔偿,同时将赔款通知书副本抄送发站。
5.货运事故调查、定责和赔偿等程序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6.发站(分局、铁路局)根据权限,可以办理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和有关单位。铁路内部责任及赔偿按规定办理清算。
7.对赔偿要求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发到站均不得拒绝或相互推诿。
附件五 关于保价货运事故先赔付后划分内部责任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保价货运事故赔偿处理工作,对确属铁路责任的货运事故,贯彻“先赔付,后划分内部责任”的原则,促进保价运输的发展,维护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特对保价货运事故的赔偿处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事故后,处理单位(站、段、分局和铁路局)应代表承运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有关法规,首先划清承运人与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责任界限,然后再划分承运人内部的责任。
二、车站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后,货主页应及时、主动交给收货人。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保价货运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赔偿,决不能因为承运人内部责任没有划清或其他原因而以种种借口拒绝受理赔偿要求。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现行规定的时间。
三、对托收货人赔偿时:
1.铁路内部责任单位明确的,按现行规定填制“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以下简称“赔通”)对外赔偿,并向责任单位清算转账。
2.铁路内部责任单位尚未明确的,由处理单位先赔付,其“赔通”(正本)的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暂不填记,该“赔通”作为对外支付赔款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单位后,由定责单位填发“保价货运事故定责通知书”(见格式九)并附“赔通”副本一份,送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保价财务据此转账支付。
四、铁路内部责任单位必须尊重处理单位权限范围内的定责意见,并自接到处理局转来的赔款转账单的次日起10日内向处理局支付。
附件七 废止文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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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发文日期 │ 文号 │ 文件内容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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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1-06-30│铁运[1991]88号 │关于重新发布《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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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1-10-19│第869号 │对涉及非保价货物赔偿方两个问题的解│
│ │ │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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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1-10-30│第484号 │关于恢复货车下部门扣施封严格货物交│
│ │ │ │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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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91-12-19│第523号 │关于货车下部施封交接的重要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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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992-01-13│第348号 │关于无法按规定在下部施封的货车交接│
│ │ │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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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992-07-06│第197号 │关于无守列车货物(车)交接检查的通│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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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992-08-19│铁运函[1992]399 │关于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的│
│ │ │号 │通知 │
├─┼─────┼────────┼─────────────────┤
│8 │1993-01-19│第349号 │关于货运事故责任的划分及规章修改等│
│ │ │ │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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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93-03-18│第606号 │对使用环状锁施封的货车局间办理交接│
│ │ │ │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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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93-07-22│第662号 │对特定条件下使用环状锁施封的要求 │
├─┼─────┼────────┼─────────────────┤
│11│1994-03-31│第310号 │下部施封的货物须在货运票据上注明的│
│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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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94-07-28│第71号 │对301号电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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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94-05-10│铁运[1994]18号 │关于公布《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
│ │ │ │三个规章修改内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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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94-07-07│第253号 │对于《事规》执行中几个有关问题的通│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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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94-12-23│第02号 │关于货运事故责任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6│1995-03-01│第10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
├─┼─────┼────────┼─────────────────┤
│17│1995-03-10│第323号 │关于认真编制和严格管理“普通记录”│
│ │ │ │的通知 │
├─┼─────┼────────┼─────────────────┤
│18│1995-05-29│第46号 │关于货运安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
│19│1995-12-17│第128号 │关于协助昆明分局做好武装押运装卷烟│
│ │ │ │的通知 │
├─┼─────┼────────┼─────────────────┤
│20│1996-01-15│第480号 │关于加强货物(车)的交接检查 │
├─┼─────┼────────┼─────────────────┤
│21│1996-01-19│铁运函[1996]38号│关于公布《无标记事故货物处理办法》│
│ │ │ │的通知 │
├─┼─────┼────────┼─────────────────┤
│22│1996-01-25│9601通话记录 │关于货运事故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23│1996-05-09│第284号 │关于罐车装运危险物品拍发速报的通知│
├─┼─────┼────────┼─────────────────┤
│24│1996-08-04│第429号 │关于南昌铁路局货运事故处理问题的通│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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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96-11-14│第519号 │关于呼和浩特铁路局货运事故处理问题│
│ │ │ │的通知 │
├─┼─────┼────────┼─────────────────┤
│26│1997-01-14│第431号 │关于“事故月报”中增加办理批数的通│
│ │ │ │知及补偿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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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97-04-22│第650号 │关于昆明铁路局货运事故处理中有关问│
│ │ │ │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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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997-09-23│第17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价货运事故赔偿处理│
│ │ │ │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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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997-11-13│第573号 │关于柳州铁路局货运事故处理有关问题│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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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97-11-13│第123号 │关于敞车装运货物蓬布顶部被割等问题│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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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98-04-16│第465号 │关于试行发站受理保价货运事故赔偿规│
│ │ │ │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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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98-08-07│第417号 │关于货运安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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