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货物无包装或包装有缺陷发生损坏,如属铁路责任的,由发站负责。
货物发生损坏,经到站鉴定不属于包装质量和货物性质原因时,由装车站负责。
2.整车易碎货物(包括以缸、坛、陶瓷、玻璃为容器的货物)发生损坏,除能查明责任者外,由发站负责;有明显冲撞痕迹,查不清责任者时,货物损失由沿途各局共同负责,事故列到达局。
集装箱装运的易碎货物,如属铁路责任发生损坏,但是,又查不明铁路内各单位间原因时,由发站、中转站、到站共同负责,事故列到站。
3.因棚车漏雨造成货物湿损,如属铁路责任,货运检查能够发现的,由装车站负责;不能发现的由该车最近定检施修厂、段负责;厂、段修过期的,由装车站负责。
敞车货物湿损由装车站负责。但因铁路货车篷布丢失造成货物湿损,按站车交接划责。
篷布顶部被割或有破口货物发生湿损,由发、到站共同负责。
4.集装箱技术状态不良,外观检查不易发现(不包括透光检查)货物发生湿损,如属于铁路责任时,在定检包修期内由定检施修单位负责;超过包修期的由发站负责。因箱装箱破损造成货物损坏的,由装车站负责。但是,因集装箱顶部被破坏造成的(棚车装运的一吨箱除外),由发送、到达和沿途各局均摊赔款,事故列发站。
5.货物装载加固违反规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捆绑加固材料和装置,造成货物损坏,如属于铁路责任的,由装车站负责。
分卸的整车、整零车(包括一吨集装箱)货物倒塌造成货物损坏,由装车站和前一卸车站共同负责,事故列前一卸车站。但是,前一卸车站不是一吨集装箱办理站的,一吨集装箱倒塌造成货物损坏,由装车站负责。
6.罐车货物漏失,确因定检质量不良阀类漏泄时,由定检施修段(厂)负责;因罐体焊缝不良(含加温套)漏失时,由施修工厂负责。
因调车冲撞造成罐车货物漏失时,由调车作业站负责;查不清调车冲撞站的,由事故发生站(分局)负责。
四、污染事故
1.使用清扫不干净的货车造成货物污染时,如属铁路责任的,由装车站负责。
2应洗刷除法的车辆卸后未回送洗刷除污时,由卸车站负责;回送洗刷除法的车辆被排走而漏洗刷除污时,由误排站负责;洗刷除污不彻底,由洗刷除污站负责。
3.装过危险货物的沿零车、整零车和分卸整车,前方站卸后需要该车终到站回送洗刷除污的,而前方卸车站或列车货运员未在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原装危险货物名称,造成漏洗刷除污时,由前方卸车站或列车货运员所属段负责。
4.未倒净的空容器内品洒漏,造成他批货物污染或其他事故,如属铁路责任的,由发站负责。
5.普零货物被同车他批货物污染,如属铁路责任的,由装车站负责;经中转或加装后造成的,由中转站或加装站负责。但“核心”货物相互污染或将非核心货物污染时,由“核心”货物组织站负责。
6.对污染源和被污染货件处理不当,造成扩大损失时,由处理站负扩大损失责任。
7.货物染毒涉及车辆原装货物时,而未保留原车和货物,经鉴定能查明原因的,由责任站负责;查不清原因的,由未保留站负责。
8.违反配装限制,违反列车编组隔离限制以及违反使用车规定造成的,均由违反站负责。
五、变质事故
1.货物质量、包装、装载方法不符合要求时,如属铁路责任由发站负责。
2.发站违反车辆使用限制,未按规定加冰盐或未在运单上注明加冰要求,未通知加冰站以及货物装载不当,如属铁路责任时,由发站负责。
中途加冰站未按规定加冰盐或漏加以及未通知下一加冰站,分别由各违反站负责。
因误编挂车辆造成未办理加冰,由该编挂站负责。
货物运到逾期,由积压站(分局)负责;连续积压,共同负责,按积压天数比例分摊损失。
同时存在上述多种原因,除分别承担经济损失外,事故列主要责任站。
3.机械冷藏车违反易腐货物控温规定,造成货物变质,由该机械冷藏车所属段负责。
六、其他
1.伪编、误编、迟编、漏编以及迟送查货运记录,由编制站负责。卸车站卸同一整零车,编制两份以上货差记录,经查明其中一批属于误编或伪编,则其余各批货差记录均由编制站负责。
收到调查记录(包括查询文电)超过规定答复期限30日未答复的,由迟延答复站负责。
送查的被盗事故货运记录内漏填公安人员姓名,以后又纠正的,由漏填站与负责站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记录即为伪编:
(1)第二页与第一页的内容不符;
(2)加盖的单位公章是假的或已作废的。
伪编的普通记录为无效记录。发现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将其退回。该普通记录证明的货物(车)发生事故时,无论什么原因所造成,均由记录所属单位负责。
普通记录涂改,涂改处加盖的人名章无法辨认,应在站车交接当时提出,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后接收。否收,由接收方负责。
3.因涂改运输票据造成的事故,由涂改站负责;无法辨认涂改站时,由接方负责。因票据封套上封印号码填记简化,影响事故分析时,由简化填记的车站与责任站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站。
途中票据丢失后发生的事故,除查明原因外,事故列丢票站(段)。
卸车发现运单、货票上记载的件数、重量、货物价格发生涂改,未按规定加盖戳记,实卸货物与涂改后的记载相符,而与领货凭证不符时,除查明原因外,如属铁路责任由发站负责,但到站卸车未按章编制记录时,由到站负责。
两(三)站整零车,第一(二)卸车站卸后重新施封,在封套上记明封印号码后又划掉,改写另一个号码。到站卸车检查发现封套上后写的号码与现封一致,而装车站提出异议,认为是破封后重封,如果第一(二)到站提不出未破封的证实材料时,按第一(二)到站破封责任处理。
第一(二)到站卸后重新施封,将原封号划掉后漏盖站名戳,不影响判定事故责任时站不应否认责任。
两(三)站整车的一(二)到站不准更换原封套。如果原封套确已破烂不能使用必须更换时,原封套应保留。由于未保留而影响分析时,由未保留站负责。
4.发站对普通零担货物或个人搬家货物、行李,由于发站未检斤或检斤不准确(按规定可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除外),发生被盗丢失后重量相符或反而多出时,由发站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单位。
个人搬家货物和行李发生被盗丢失后,由于没有物品清单或物品清单填写简单笼统,造成到站难以确定损失时,发站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单位。
5.对误到的货物未按规定编制记录和处理,发生损失由卸车站负责。
6.经中转的货物,到站卸车发现一批货物中混有到他站的货件,按规定回送他站后,如果出现他站货件多出,而一另到站货件丢失,除能查明责任者外,货物损失由前一中转站和他站共同负责,事故列前一中转站。
7.铁路内部交接不认真,接收后发现的事故,除能查明责任者外,由接方负责。
8.因事故处理不认真,未采取积极措施,换装、整理不当,以致货物扩大损失时,扩大损失部分由处理不当或换装、整理不当的车站负责。
9.到站对运到逾期货物不按章编制记录(或拍发电报)查询,货物发生损失,到站与责任站(或货物积压站)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站。
发站或中途站对运到逾期货物接到查询记录、电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收到记录、电报之日起7日内,下同)答复,货物发生损失,由延迟答复站与责任单位(或货物积压站)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单位(或货物积压站)。如发站和中途站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货物发生损失,由发站、中途站和责任单位(或货物积压站)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单位(或货物积压站)。
10.发现重大、大事故后,处理局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或未按本规则规定向铁道部提出仲裁报告,处理局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发生一般事故后,到站(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赔,事故由到站(局)负责,但中途站负责处理和赔偿的除外。
11.因行车事故造成的货运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12.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事故,因代办保险的车站未在运单、货票记事栏内加盖“已投保运输险”戳记,而超过保险索赔期限的,由责任单位和代办保险的车站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单位。
13.不足额保价的货物发生损失时,依照规定赔偿。如法院判决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其差额部分由发站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单位。
14.违反规定将施封锁附随货运记录送查,而发生封印丢失、失效争议的被盗丢失事故,由记录编制站负责。
15.铁路局(分局)调整卸车站后,卸车发现的事故,如属铁路责任,由调整的铁路局(分局)负责。
违反规定办理货物(车)变更,货物发生事故,由变更受理站负责。
16.误运到站,回送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属于回送站责任时,由误运站和回送站共同负责,事故列回送站。
17.领货凭证上未记明本批货物的货票号码,或未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连结处加盖骑缝戳记,货物发生冒领或误交时,由发站和到站共同负责,事故到列站。
18.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对施封的货车未记明“F”字样,货车一侧无封,发生被盗丢失事故后,由责任单位与该列车的编组站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单位;货车两侧无封,由该列车的编组站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