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未按规定隔离造成的,由列车编组站负责;但途中摘挂后隔离不符造成的,由途中摘挂站或值乘车长所属段负责。
2.必须使用棚车而以敞车装运,由发站负责(防火板原因造成火灾的除外);应使用棚车而以敞车装运,查不清起火原因时,由发站(有分局代用命令的由发送分局)和发生站(分局)共同负责,事故列发生站(区间发生的列发生分局)。
非易燃货物以易燃材料包装、衬垫,敞车装运未苫盖篷布,或以其他物品苫盖造成的,除另有规定外,由装车站负责。
3.棚车车体完整、门窗关闭、施封良好,查不清原因时,由前一装卸站负责;货车发生补封查不清原因时,由补封单位负责,如属委托补封的或上一检查站责任补封的,由委托单位或上一检查站负责;装车站未施封,查不清原因时,由装车站和发生站(区间发生的为发生分局)共同负责,事故列发生站(分局)。
4.有公安机关证明系扒车人员引起的火灾,由扒乘人员最初扒乘该次列车的扒乘站(分局)负责。既有扒乘原因又有使用车辆不当情况时,扒乘站负主要责任,使用车辆不当负次要责任。
5.遇局间分界站接入列车时发现火灾,在进站30分钟之内用调度电话通知交出分局调度所,并取得到达车长或该列车机车乘务组证明,由接入局负责调查处理,但查不清原因的,由交出局负责。
6.铁路局间公安部门对起火原因意见不一致时,货物损失未满10万元事故,由处理局定责;货物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发生局报部裁定。
7.除上述各款外,如属铁路责任,但又查不明铁路内各部门间原因时,由发生分局负责。
二、被盗丢失事故
1.棚车、冷藏车装运的货物
(1)门窗关闭施封良好:原装货物由原装车站负责;加装货物由加装站负责,零担货物原车坐转的由中转站负责(但是,“核心”货物由原组织站负责);增加新到站后,原装与加装货物一律由增加新到站的车站负责。
(2)封印失效、丢失、断开,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下部门扣完整未按规定在车门下部门扣处施封,使用两个以上施封锁串联施封以及车窗开启或车体损坏,均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3)货车发生补封,由补封单位负责;连续补封,共同负责;如属委托补封的或以上一检查站责任补封的由委托单位或上一检查站负责。
(4)货车下部施封,封印的站名或号码与运输票据或封套记载不一致时:
①有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②无运转车值乘的列车,封印的站名与运输票据或封套记载不一致时:
A.有改编作业的,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B无改编作业的,到站按规定拍发电报的由上一检查站负责,未拍发电报的由到站负责;
③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封印的站名与运输票据或封套记载相符,而号码不一致时,不论列车有无改编作业,到站按规定拍发电报的,由装车站负责;未拍发电报的由到站负责。
(5)下部施封的两、三站整零车,第二或第三到站卸车时门窗关闭、施封良好,发现原装货物被盗丢失,若查明该车到达第一或第二到站,发现封印失效、丢失、断开,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使用两个以上施封锁串联施封以及车窗开启时,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封印的站名或号码与运输票据或封套记载不一致时,按本条(4)的规定划责。
(6)由于使用不完整的车辆(包括有公安机关证明因车窗、烟囱口不完整造成的)以及不施封,如属铁路责任,由装车站负责。
(7)普通记录填写内容不具体,与现车实际情况不符,接收后由接方负责。
(8)因门扣损失坏,货车一侧上部施封,另一侧下部施封时:
①下部封印无异状,按上部施封的规定划责;
②下部封印有异状,由责任单位与上部施封的责任单位各承担50%。
(9)因下部门扣损坏无法按规定施封而在车门上部门扣处施封:
①封印丢失、断开,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在同一车门上使用两个以上施封锁串联施封,或车体损坏,以及车窗开启时,均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②整车、一站整零车
A.有装车站记录证明(上部施封,下同)的,由装车站负责。
B.没有装车站记录证明但有中途交接记录证明的,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但卸车站检查上部封印为装车站的,由装车站负责。
C.没有记录证明的,由卸车站负责。
③两、三站整零车(或整车分卸)
A.第一到站,比照“整车、一站整零车”的规定办理。
B.第二或第三到站,有装车站记录证明的,原装货物由原装车站负责,加装货物由加装站负责。
C.有中途交接记录证明的,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但卸车站检查封印是前一卸车站的,原装货物由原装车站负责,加装货物由加装站负责。
④中转站利用“核心”货物时,比照上述②、③两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10)未使用方型直杆锁施封:
①整车、一站整零车
有记录证明的,由装车站负责;没有记录证明的,由卸车站负责。
②两、三站整零车(或整车分卸)
A.第一到站,比照“整车、一站整零车”的规定办理。
B.第二或第三到站,有记录证明的,由原装货物由原装车站负责,加装货物由加装站负责。没有记录证明的,原装和加装货物均由卸车站负责。
③中转站利用“核心”货物时,比照上述B项的规定办理。
④未使用方型直杆锁施封或施封在货车上部时,按本条之(9)项的规定划责。
在运输途中发现无封或施封无效又无法使用直杆型施封锁补封的货车,而使用型施封锁补封时,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11)使用不破坏封印即能取下(亦能开启车门)的方型直杆锁施封,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但是,发现方对该直施封锁自发现之日起应保留180日。
(12)出口朝鲜运输的货物发生事故,比照使用直杆锁施封货车的有关规定划责。
以上(1)至(5)项及(8)至(11)项记录编制站拆下的封印,在规定保管期限内,责任站调查发现该封印丢失或与记录不符,事故改由记录编制站负责。
未编制记录的施封锁,在规定保管的期限内,因施封锁被再次利用而造成事故,由卸车站负责,超过保管期限的,施封锁被再次利用而造成事故,由保管站负责。但是,卸车站有站车交接证明的除外。
2.敞车装运的货物
(1)车体完整、装载状态或篷布苫盖良好,如属铁路责任,由装车站负责。分卸整零车,原装货物由原装站负责,加装货物由加装站负责;零担货物原车坐转(“核心”)货物除外),由坐转站负责;增加新到站,原装与加装货物一律由增加新到站的车站负责。
对按捆承运的钢材、有色金属,卸车时发现捆绑松散,而未对事故货件清点(或未检斤)编记录注明的,由卸车站负责。
装在大包装箱内的工具箱、附件或备件箱被盗、丢失,除原包装进口货物外,如属铁路责任,由发站负责。
(2)重量、体积、长度分别不足1吨、2立方米、5米的零担货物,发站使用敞车装运,不论是否经过中转,均由发站负责。
(3)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发生被盗、丢失,破案前由发、到站共同负责,〔注〕但因铁路货车篷布丢失造成货物损失,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使用篷布以外的苫盖物苫盖货车,由发站负责。
注:上海西站敞车装运百货途中发生篷布被割货物被盗、湿损,铁路赔偿的经济损失由沿途各局分摊,事故列上海局。
(4)托运人自备篷布途中丢失,由发站、到站共同负责,货物损失由发站负责。
(5)中途站换装时发现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货发生被盗、丢失,由发站负责;换装后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货物发生被盗、丢失,由换装站与到站共同负责(货物发生被盗、丢失,如果公安机关破案,则按破案结论定责)。
3.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和集装货件
(1)卸车发现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站名无法辨认以及封印站名、号码不符或箱体破损,由装车站负责。施封有效,站名相符、号码不符,无论中转站是否编有记录,均由发站负责。
(2)使用平车和集装箱专用平车装的集装箱发现箱体损坏,编制普通记录证明现状继运。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有交方普通记录证明的,由交方负责;没有交方普通记录证明的,由接方负责;连续证明的,共同负责。
(3)两站分卸车内五吨以上的集装箱发生装载不紧密或不符合规定造成封印失效、丢失,由装车站与前一装车站共同负责,事故列装车站。
(4)集装箱顶部被破坏,货物发生被盗、丢失事故(棚车装运的一吨箱除外),由发送、到达和沿途各局均摊赔款,事故列发站。
(5)集装货件卸车发现整体灭失以及散落其中小件丢失,由装车站负责;但因包装和捆绑不良造成的,由发站和装车站共同负责,事故列装车站;违反集装化办理条件和限制的,由发站负责。
4.到站发现罐车破封,货物发生被盗、丢失事故,查不明原因的,由发送、到达和沿途各局均摊赔款,事故列发站。
5.包装破散发生内品丢失,由装车站负责;包装不良时,由发站和装车站共同负责,事故列装车站。
6.有公安机关证明,系扒乘人员造成货物被盗丢失,由该扒乘人员最初扒乘该次列车的扒乘站(分局)负责。
三、损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