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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99)

  3.到站确认货物损坏不足500元时,调查页暂不送查,待赔偿后连同“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格式七)一并送查责任站。
  4.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需要鉴定时,按《货规》规定办理(见格式三“事故货物鉴定书”)。鉴定后,将鉴定材料补送责任站。鉴定期限从编制记录之日起,不应超过30日,特殊情况除外。
  5.货运记录送查后,收货人领取货物时表示无意见,应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6.货运记录送查后,件数不足的货物补送齐全,在向收货人补交时收回记录货主页,并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第十八条 送查的货运记录,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格式四)在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送责任站调查。
  第十九条 货运记录送查时,按下列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和实物:
  1.使用施封环施封的货车、集装箱发生货物被盗丢失,须附封印;
  2.重新编制的记录,须附他站原记录抄件;
  3.有站车交接记录的,须附站车交接记录抄件;
  4.个人物品发生被盗、丢失事故,货票未附物品清单时,须附经过车站检查的现有货件数量和包装特征的清单;
  5.整零车装载的货物发生事故,需要以运输票据封套、装载清单分析责任时,须附抄件或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可按规定后附),如车辆技术状态检查记录、机车火星网检查证明、“事故货物鉴定书”以及事故货件的现场照片等。
  一辆货车内多批货物发生事故时,上述资料可附于其中损失最严重的货运记录内,其余记录应在附件栏内注明“封印及某某附件已附于第××号货运记录内送查某某站”。

第四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车站发现货运事故,除编制货运记录外,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找出原因,避免扩大损失。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事故,应会同车辆部门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车站(或货主)发现火灾、被盗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向铁路公安机关报案并会同处理。火灾损失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灾事故和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泄漏以及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站、分局、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分局。
  货运事故速报内容如下:
  1.事故等级、种类;
  2.发现事故的时间、地点;
  3.货物发站、到站、品名、承运日期;
  4.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
  5.事故概要;
  6.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拍发事故速报时,在电文首部冠以“货运事故速报”字样,1至6项加括弧作为各项代号。
  发现以上事故后,在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前应立即用电话逐级报告,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铁路局应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包括自站编制的记录)、货运事故速报和查询文电后,核对记录和附件是否齐全、正确,加盖收文日期戳记,编号登记于“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而影响事故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2.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转寄应寄送的车站,并抄知误寄站。
  3.属于自站责任的,一般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自站发生的自发生之日起,以下同)由车站在10日内以“货运事故报告表”(格式五)报主管分局(铁路局);重大、大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由车站在15日内以正式文件连同全部调查材料报主管分局,抄报主管铁路局。以上事故同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答复送查站,通知到站和到局(一般事故通知到达分局)。
  对已明确为自站责任,但还需要向有关单位索取补充材料,了解货物损失、下落或到达交付情况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或拍发电报查询,不得将记录寄出。
  4.属于他站责任的,以“货运事故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7日内将全部调查材料送责任站,并抄知到站有关单位。重大、大事故要抄报主管分局、铁路局。
  5.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本条第3项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对一般事故责任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提出争议的一方立即将调查材料寄给到站,由到站定责处理。
  须经分局赔偿的,到站应自收到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赔偿要求书”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材料连同赔偿材料一并报主管分局,并抄知有关单位。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须将调查材料送责任分局征求定责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到达分局定责。到达分局裁定后,责任分局仍有争议时,由责任分局报主管局与到达局协商处理,到达局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现局对货运重大事故应立即深入现场组织处理。涉及他局责任时,应自拍发事故速报之日起,15日内邀请有关局参加处理,召开分析会,作出会议纪要。
  有关局接到重大事故速报后,应组织调查,并按发现局通知的开会日期参加事故分析会,并签署会议纪要。
  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由发现局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送到达局。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应在会议纪要内阐明各自意见,由发现局将会议纪要连同现场调查材料等以局文报铁道部裁定,并抄送有关局。
  以上全部工作应自事故发现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事故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以外其他铁路部门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理,有关站(铁路局)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货运大事故由分局负责处理。其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分局还应自事故发现之日起30日内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按下列规定上报。并抄知有关分局、铁路局:
  1.分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报到达局处理;
  2.分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货物损失10万元以上未满15万元的,报到达局裁定;货物损失15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报主管局联系有关局协商处理。如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局应自事故发现之日起60日内以局文报铁道部裁定,抄有关局。
  第二十五条 有关分局、铁路局拒不参加事故分析会或中途擅离会议,不签署会议纪要的,对分析会确定的责任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 重大、大事故责任明确之日起30日内,由责任局、分局主管局长主持召开管内事故分析会,并将结果分别以铁路局文件、分局文件报铁道部、铁路局。
  第二十七条 凡按规定权限定责的事故,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必须尊重定责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转帐。对拒不接受赔款转帐的,由铁道部根据处理局的报告,审理汇总,统一划拨,加算5%的资金占用费给处理局,并通报批评。
  铁道部每年不定期召开货运安全例会,处理有争议的或典型的事故案件。

第五章 事故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 划分事故责任应以事实为根据,规章为准绳。
  在查明情况和原因基础上,首先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货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的规定划清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责任。属于铁路内部各单位间需要划分责任时,按照本规则附件二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货运事故赔偿

  第二十九条 车站对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赔偿要求,按《货规》规定受理。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需要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到站。
  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保价运输货物发生事故,发站可以受理办赔(见附件四)。
  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赔偿办法和价格计算标准,按照《铁路法》和《货规》规定以及《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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