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1999年4月27日 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 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货运事故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运事故,须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尽量减少其损失,挽回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三条 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 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 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
第五条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
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
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漏失);
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
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
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六条 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构成下列情况之一,以下同)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
2.货物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
2.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1.未构成重大、大事故的人员重伤事故;
2.损失款额在2000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第七条 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的情况,但未构成第六条规定货运事故条件的货损货差,其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章 记录编制及调查
第八条 货运记录(《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下简称
《货规》)格式十)和普通记录(
《货规》格式十一)分为带号码与不带号码两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每组一式三页,第一页为编制站存查页,第二页为调查页,第三页为货主页;带号码的普通记录每组一式两页,第一页为编制单位存查页,第二页为交给接方(包括收货人)的证明页。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号码均由铁路局或分局编印掌握。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只限作抄件或货运员发生事故时报告用。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用纸均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制度。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发现当日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1.发生本规则第五条和《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
《货规》及其引伸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2.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录不一致或未按规定使用施封锁,集装箱箱体损坏发生货物损失时;
3.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或记载被划掉未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人名章,而实际无票据无货物时;
4.货物运单、货票上记载的内容发生涂改,未按规定加盖戳记时;
5.集装货件外部状态损坏,货件散落时;
6.托运人组织装车、承运人组织卸车或换装,发生货物损失时;
7.托运人自备篷布发生丢失时;
8.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件补送或事故货物回送时;
9.发生无票据、无标记事故货物和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被诈骗的货物以及公安机关缴回的赃款移交车站时,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第十条 编制货运记录要如实记载事故货物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事故责任的结论。货运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事故详细情况栏应记明货车车体、门窗、施封或篷布的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状态,事故货件装载位置,损失程度等。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一办理。
车站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货运记录用纸,并按编制日期和号码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
一件事故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单位时,应作记录抄件送有关单位。
为保证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货运记录用纸,应由车间掌握,各班(轮班的大班)连续交接使用并登记。每班不准使用单独排号的货运记录用纸。作业区不在一起的,可以按区分别排号,轮班连续使用。
第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
1.发生《管规》规定需要编制的情况时;
2.事故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
3.货车发生换装整理时;
4.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要求车站证明交接现状时;
5.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货物发生损坏时(到站认为承运人有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
6.依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
第十二条 编制普通记录要如实记载有关情况。具体编制方法按本规则附件一办理。
第十三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应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
第十四条 编制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编制人员还须加盖带有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其他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也应签字或盖章,同时注明其所属单位名称。记录有涂改时,在涂改处须加盖编制人员的名章。
第十五条 发站编制的货运记录,由发站负责处理,如确实无法联系托运人时,可说明理由将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
第十六条 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按下列规定处理:
1.自站负责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2.他站责任的记录应自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页连同有关材料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一批货物中部分货件发生事故时,须拴挂“事故货物标签”(格式一)继运到站。损坏的货件继运到站前应整修包装。
3.发生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罐车装运的货物漏失,调查页分别按本条第1、2项处理。事故能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的,必须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事故不能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的,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但发现站(分局、铁路局)负责明确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十七条 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包括附有发站和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按下列规定处理:
1.自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他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交收货人。
2.遇附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
(1)情况相符时,不再编制记录,货主页交收货人,另作抄作留存。
(2)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原记录货主页留存。重新编制记录的货主页交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