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在前次飞行中出现动力系统停车或机体主要系统失效或系统性能出现明显恶化趋势的飞机,排除未对其采取适当纠正措施而被签派作延伸航程运行的程序和中心控制程序。在某些情况下,为确定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可能根据情况,需要成功地完成一次或多次不载客飞行或非延伸航程的载客飞行,然后才可签派作延伸航程运行;
(二)用于保证机载设备持续保持其性能和可靠性水平,以符合延伸航程运行要求的大纲;
(三)发动机状态监控大纲;
(四)发动机滑油消耗监控大纲;
(五)一旦获得运行批准后,当合格证持有人修改为符合延伸航程运行要求而制定的维修和训练程序、常规或限制时,应当在采用前至少60天向局方报告其实质性修改内容。
如果局方认为其申请书和证明资料是可以接受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和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指导意见,实施运行检验飞行。如果局方对运行检验飞行进行评审后,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将批准申请人使用该机体发动机组合实施延伸航程运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飞行签派〕
本条中的飞行签派要求,用于增加或充实第十四章所包含的各项要求,专用于延伸航程运行。
适合于延伸航程运行的系统冗余水平反映在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中。合格证持有人的最低设备清单(MEL),考虑到计划的延伸航程运行的种类和对于该合格证持有人独特的设备与服务问题,应当比主最低设备清单有更严格的限制。对飞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系统,应当包括在合格证持有人最低设备清单中,这些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
(一)电气,包括电瓶;
(二)液压;
(三)引气;
(四)飞行仪表;
(五)燃油;
(六)飞行操纵;
(七)防冰;
(八)发动机起动与点火;
(九)动力系统仪表;
(十)导航与通信;
(十一)辅助动力装置;
(十二)空调与增压;
(十三)货舱灭火;
(十四)应急设备;
(十五)延伸航程运行必需的任何其他设备。
合格证持有人签派飞机作延伸航程运行时,其通信导航设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飞机通信设备,在正常传播条件下和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通常巡航高度上,在计划航路飞行中和备降时飞向所用任何合适备降机场的航路中,能可靠地提供飞机与空中交通管制间的双向语言通信联络;
(二)考虑到飞机所安装的导航设备,地面非目视导航设施的可用性和位置能在计划的航路和飞行高度上,以及一旦发动机停车时飞向所用任何备降机场的航路和高度上,提供所需的导航精度;
(三)在指定的备降机场,具有保证所批准的进近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可用目视和非目视设施。
燃油和滑油量要求按照下列规定:
(一)合格证持有人签派飞机作延伸航程运行,该飞机应当带有足够的燃油和滑油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且应当携带按本款第(二)项规定的额外燃油。在计算燃油需要量时,可以利用飘降,同时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在预期的整个飞行轨迹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高度上,以及进近与着陆全过程中,现行的预报风和其他天气条件;
2.使用防冰系统的需要,以及由于在飞机无防冰表面积冰造成的性能损失;
3.使用辅助动力装置的需要;
4.飞机增压和空调的丧失,应当考虑到一旦丧失增压,飞机需要飞行在符合氧气要求的高度上;
5.复飞后的再次进近和着陆;
6.导航精度要求;
7.任何已知的空中交通管制限制。
(二)在规定临界燃油储备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定,飞机飞至最困难的临界点,然后完成改航并按本款第(三)项所列条件飞向合适的备降机场所需要的燃油。这种临界燃油储备应当与本规则对该次飞行正常要求的燃油超过了由本规则的其他要求所确定的在最困难的临界点飞机上所载燃油,则应当增加燃油到能安全地满足临界燃油方案的要求。考虑到本款第(一)项所列项目,临界燃油方案应当计入从临界点开始的计算耗油量上增加5%的意外耗油量,以防备预报风的偏差、5%的燃油消耗率补偿或对燃油消耗率在使用中变大规定的一个量值、任何构型偏离清单的项目、机体和发动机的防冰以及备降中遇到结冰后无防冰表面上冰的累积。如果辅助动力装置(APU)是必需的能源,则应当计入其在适当飞行阶段的燃油消耗。
(三)临界燃油方案。申请人应当基于在最困难的临界点改航备降的临界燃油方案,按下列规定确定所需的临界燃油储备:
1.当临界点是根据飞机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飞行到合适备降机场的飞行时间确定时,则假定在临界点发动机和增压系统同时失效。
2.立即下降到3000米(10000英尺),并继续在此高度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飞行,或者,如果飞机装备有足够的辅助氧气,则继续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上的高度巡航飞行。
3.当接近目的地时,下降到高于机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等待15分钟,开始进近,随后复飞,再完成正常进近和着陆。
合格证持有人签派飞机作延伸航程运行,应当在驾驶舱文件中,例如计算机计算的飞行计划中,列出所需的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包括在发动机停车或系统故障需要改航备降时所用的合适的航路备降机场。合适的航路备降机场应当在签派放行单上列出并标明。一个机场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准许列为合适的航路备降机场:
(一)按该飞机飞行手册的规定,对于该机场标高和拟使用的跑道,考虑到风的条件、跑道道面条件和飞机的操作特性后,飞机能在该机场管理当局公布的并根据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计算的可用着陆距离之内着陆并停止。
(二)对于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进近程序和拟用跑道的运行最低标准,机场的服务和设施是有保证的;
(三)最新气象预报表明,从计划的最早着陆时间前一小时开始,到计划的最晚着陆时间后一小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经批准的备降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另外,在上述这一段时间中该机场预报的拟用作着陆的跑道的侧风分量,应当小于着陆最大允许侧风。
(四)在飞行过程中,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指定的备降机场的条件的任何明显变化通知飞行机组。在延伸航程运行飞至延伸航程进入点之前,应当对这些航路备降机场上本款第(三)项中规定的那段时间的气象预报、着陆距离、机场服务与设施进行评估。如果发现任何条件将影响安全进近和着陆,如气象预报低于着陆最低标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通知驾驶员,并且应当选出可以安全进近与着陆的可接受的备降机场。
合格证持有人签派飞机作延伸航程运行时,应当在运行手册中包含有足够的数据,可支持临界燃油储备和运行区的计算。这些数据应当来源于飞机飞行手册或者根据飞机飞行手册制定的经批准的资料,并且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详细性能资料,包括燃油流量在标准大气和非标准大气条件下及其随空速与功率调定值的变化。该性能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情形:
1.飘降,包括净性能;
2.巡航高度范围,包括3000米(10000英尺);
3.等待;
4.保持高度的能力,包括净性能;
5.复飞。
(二)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详细性能资料,包括标称燃油流量数据在标准大气和非标准大气条件下及其随空速与功率调定值的变化。包括下列情形:
1.巡航高度范围,包括3000米(10000英尺);
2.等待。
(三)有关延伸航程运行的其他详细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对性能造成严重影响,例如飞机上无防冰保护表面上冰的累积、冲压涡轮(RAT)的放出、反推装置的展开等。
(四)建立每种机体发动机组合的延伸航程运行区所用的高度、空速、油门值和燃油流量,应当用于证明能按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要求超越相应地形与障碍物。
第一百九十条 〔飞行机组训练、评审和运行手册〕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并保持更新训练大纲和运行手册,以支持其所需的系统可靠性水平,这种可靠性将在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得到证明,包括机组在设备失效或不可使用时采取的措施。如果这些大纲或手册的所有部分或某些部分达不到前述要求,局方可以要求修改或更新飞行机组训练大纲、运行手册和检查单。
合格证持有人的延伸航程运行训练大纲,应当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下列方面的训练并在训练后进行评审和熟练检查:
(一)能力
1.飞行的计划,包括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
2.飞行进程监控。
(二)程序
1.改航备降程序
2.合适的导航和通信系统的使用程序;
3.在发生故障时的非正常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在飞行中出现应当立即作出继续前进、返航或改航决断的单个和多个故障时的程序;与这些故障相关的运行限制,包括任何适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动力系统空中起动程序,包括APU的空中起动程序;机组空中失能的程序;
4.应急设备的使用,包括呼吸保护装置和水上迫降设备的使用;
5.当指定的备降机场的条件改变,妨碍安全进近和着陆时应当采用的程序;
6.对经批准按延伸航程运行要求增加或改装的设备进行了解并有效地使用的程序;
7.在航路飞行阶段的燃油管理程序。这些程序应当要求独立地交叉检查燃油油量表,例如使用燃油流量计算消耗燃油和剩余燃油,然后与油量表指示的剩余燃油进行比较。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委任那些经证明完全理解延伸航程运行特殊要求的航空人员担当专门的延伸航程运行航空检查人员,以保证飞行机组动作和程序的标准化,并突出延伸航程运行特殊性质。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运行限制〕
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某一区域之内实施延伸航程运行,在该区域内,计划飞行航路上任何一点到可用机场的改航飞行时间不超过75分钟、120分钟或180分钟。前述飞行时间是飞机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静止大气中飞行的时间。
经批准用于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的任何区域应当作为经批准的运行区域明确写入运行规范。
飞行签派限制应当明确规定该合格证持有人实施特定延伸航程运行飞到合适机场所允许的最大改航飞行时间。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静止大气中的最大航飞行时间,不得大于按本章批准的相应值。飞行签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飞行签派程序应当保证延伸航程运行只限于那些能够符合经批准的到合适机场最大改航飞行时间的飞行计划航路。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符合下述要求:
1.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一旦发动机在空中停车,驾驶员应当立即改航飞向以时间计算最近的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该机场应当是飞行机组确定的合适机场。
2.建立常规做法,以保证一旦出现单个或多个主要系统失效时,驾驶员将开始实施改航程序,飞向最近的合适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或者经演示证明在实质上不会降低安全水平时,继续完成计划的飞行。
(二)最大改航飞行时间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各种限制。
应急情况下的程序不得理解为可以削弱机长在保证飞机安全运行上的最后决定权和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运行规范〕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双发飞机作延伸航程运行,应当得到批准并将该项批准列入其运行规范。
延伸航程运行的运行规范应当至少对下列各项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特定机体发动机组合,包括现行经批准的延伸航程运行要求的CMP标准,与在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一样。
(二)经批准的运行区域。
(三)在计划航路和改航备降航路上飞行的最低高度。
(四)最大改航飞行时间,即飞机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静止大气中从航路上任何一点飞向合适机场着陆的飞行时间。
(五)经批准使用的机场,包括备降机场,以及相关的仪表进近和运行最低标准。
(六)指定用于延伸航程运行的那些飞机的标识,包括厂家、型别和序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七)飞机性能备注。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运行检验飞行〕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局方人员目击监视下,使用特定机体发动机组合进行检验飞行,演示其具有安全实施其计划的资料和能力。
在检验飞行中,应当演示下列紧急情况之一,除非这些紧急情况已在检验飞行之前,用局方接受的模拟方法进行了演示,并经局方目击证明是成功的:
(一)一台发动机完全丧失推动,且全部丧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电源;
(二)对于适航性、机组工作负荷或性能风险来说,认为在延伸航程运行中可能发生的更为临界的任何其他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 〔持续监视〕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依据本章,对其特定机体发动机组合的空中停车率进行持续的监控,并与其可靠性经历比较,如果该合格证持有人的可靠性经历明显低于该机群的平均水平,则应当通知局方。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延伸航程运行中没有保持可接受的可靠性水平,存在明显恶化的趋势,或者在该飞机型号设计上或在实施延伸航程运行上存在明显缺陷,局方将对其进行特殊评审,如果需要,将施加运行限制,并对该合格证持有人规定出纠正措施,要求其按时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百九十五条 〔加快的延伸航程运行批准〕
尽管本章有其他要求,合格证持有人仍可按加快的批准程序申请延伸航程运行并获得批准。申请加快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本条的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加快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机体发动机组合,应当是经延伸航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的机体与发动机组合。
按本条申请加快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演示其具有适当的延伸航程运行大纲,该大纲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体发动机组合符合CMP标准。
(二)符合本章、本规则附件八和下列要求所确定的飞行运行大纲:
1.适合于延伸航程运行的经过验证的飞行计划和签派大纲。
2.适合于延伸航程运行的气象信息获得方法和最低设备清单。
3.延伸航程运行飞行运行人员的初始训练、定期复训和检查大纲。
4.飞行机组和签派人员熟悉所飞延伸航程运行航路,尤其是熟悉备降机场的要求和选择。
(三)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资料:
1.合格证持有人未曾使用的技术,以及申请加快的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双发飞机与目前使用的飞机之间在主动力和备用动力系统,如发动机、电源、液压、气源等系统上的明显差异。
2.针对本项前目中确定的差异,训练飞行人员与维修人员的计划。
3.使用经验证的或厂家已检验的训练手册和运行手册的计划,这些手册中的程序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申请加快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运行区域。
4.对上述经验证的或厂家检验的训练手册或运行手册中程序的任何修改;根据修改的性质和程序,可能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对这些修改制定的检验计划。
5.基于该合格证持有人自己的情况,增加有关延伸航程运行的训练和程序的检验计划.
6.从机体制造厂家、发动机制造厂家、其他合格证持有人或其他外部机构,获得延伸航程运行大纲支持的详细情况。
7.由上述外部机构提供飞行签派支持时采用的控制程序。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计划的延伸航程运行开始前6个月,向局方提交“加快的延伸航程运行批准计划”。合格证持有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申请的航路和支持这些航路所必需的延伸航程运行改航飞行时间。
(二)确定起始并维持延伸航程运行的过程和安排的有关资源,应当证明其管理人员和支持延伸航程运行的维修与运行所涉及的所有人员,有能力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三)需要时,确定建立符合型号设计批准所要求的标准的计划,即CMP标准符合性的计划。
(四)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要求的计划。
运行批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使用经验较少的情况下颁发的运行批准,只限于局方在批准加快的延伸航程运行批准计划上同意的那些区域。
(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条第三款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最多将得到型号设计批准限制的延伸航程运行批准。
在加快的延伸航程运行开始实施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应当按下列规定经过验证:
(一)在确定延伸航程运行大纲支持运作程序时应当包括描绘该运作程序各种要素的流程图。对管理该运作程序的管理人员的任务、职责及其训练要求应当作出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演示该运作程序已经就位,并按预定的要求工作。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用详尽提供证明文件和分析资料的方法演示,或在该运作程序可工作并能重复预定结果的飞机上演示。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证明,该运作程序已具有反馈环路系统,在要求时能根据使用经验反映出修改该运作程序的需要。
(二)当局方认为建议的该运作程序的验证计划是不充分的或该计划没有得出可接受的结果时,局方可以要求在飞机上检验该运作程序。
(三)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目前在用另一机体发动机组合作延伸航程运行,并选择使用该组合的使用经验来演示证明其符合本条要求,则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已有措施,保证在所申请加快延伸航程运行批准的机体发动机组合上,将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检验大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已考虑到延伸航程运行检验大纲对有关飞行运作安全的影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申请书中说明,对延伸航程运行运作程序验证大纲涉及的人员作出了哪些政策性指导。这些指导材料应当明确地说明,延伸航程运行运作程序检验操作练习不得对实际运行的安全产生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在非正常运行、应急运行或驾驶舱高工作负荷的期间。应当强调,在非正常或应急运行或驾驶舱高工作负荷期间,可以随时中止延伸航程运行运作程序检验练习。
2.检验方案中,对于没有用其他方法检验的维修和运行支持系统,应当提供足够的次数和时间,使其得到检验。
3.对延伸航程运行运作程序要素相关的任务完成情况,应当建立一种监控和报告制度。对于延伸航程运行维修和运行运作程序要素的任何修改建议应当明确。
4.在开始实施运作程序检验大纲前,应当向局方提供下列信息:
(1)检验期,包括开始日期和建议的结束日期;
(2)检验中所用飞机的标识,包括国籍和登记标志、制造厂和序号、机体和发动机型号;
(3)计划检验区域和实际运行区域的说明;
(4)指定的延伸航程运行检验航路的标识。在这些航路上应当有足够长的典型飞行时间,以便能够进行必要的运作程序检验。
5.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供定期的运作程序检验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延伸航程运行运作程序的每个要素在检验期间如何利用;
(2)这些运作程序要素的任何缺陷和纠正这些缺陷所采取的措施;
(3)延伸航程运行各运作程序的任何改变,这些改变是在发生空中停车、非计划更换发动机或任何其他重大运行事件之后所必需的。
(四)局方在批准降低延伸航程运行运作程序检验要求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合格证持有人在其他机体发动机组合上的经验;
2.合格证持有人先前的延伸航程运行经验;
3.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双发、三发或四发飞机作远程、跨水运行的经验;
4.飞行机组和飞行签派人员在为其他经批准的延伸航程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工作期间积累的经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概则〕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章适用于已通过局方运行合格审定并得到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合格证持有人。
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运行合格证的吊扣和吊销〕
合格证持有人存在下列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吊扣其运行合格证1至6个月或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一)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
(二)未经局方批准,违反其运行规范的规定实施运行的;
(三)超过本规则第七章中规定的飞机性能使用限制实施运行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或者未按经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规定的训练而实施运行的;
(五)在本规则运行中,未按本规则第八章、第十章或第十二章的规定使用或搭配航空人员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十四章中规定的签派放行规则签派放行飞机的;
(七)局方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运行合格证被吊扣期间或运行合格证被吊销后,当事单位应当将合格证上交给相应的局方机构。
第一百九十八条 〔警告和罚款〕
局方发现合格证持有人存在下列行为时,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各种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其手册、记录或报告未按本规则第五章和第十五章的要求进行有效管理,被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
(三)航空人员的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安排违反本规则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规定的;
(四)在实施运行的过程中未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规定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进行有效管理,被局方认定影响运行安全的。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飞行机组成员未按本规则完成规定的训练并取得合适的执照即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参加本规则运行的,局方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所在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运行的个人,如不按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手册实施运行,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局方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施行〕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规则发布之日前经民航总局批准运行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逐步按本规则规范其运行,并在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2年内通过运行合格审定,取得运行合格证,否则不得继续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第二百条 〔废止的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的《
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在本规则发布之日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定义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定期、不定期航空客、货(邮)运输经营活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国内运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国际运行: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偏离:对于规章中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理由和证明能够达到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局方批准,可以不遵守相应条款的规定或遵守替代的规定、条件或限制。
豁免:对于规章中没有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的理由、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证明这些安全措施能保证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以不执行相应的规章条款,而执行民航总局在作出此项批准时所列的规定、条件或限制。豁免是遵守规章的一种替代做法,遵守所颁发的豁免及其条件和限制,就是遵守规章。
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
湿租:是指按租赁协议,承租人租赁飞机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多名机组成员的租赁。
飞行机组成员: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机组成员: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乘务员。
机长:是指经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在飞行时间内为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负最终责任的驾驶员。
飞机组类:为方便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管理,根据飞机动力装置的区别对飞机划分的种类。在本规则中,将飞机分为两个组类:组类Ⅰ,以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和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组类Ⅱ,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新雇员训练: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新雇佣的人员,或已雇佣但没有在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进入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之前所需进行的训练。新雇员包括基础理论教育和针对特定机型和岗位的训练。
初始训练:未曾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转机型训练:曾在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升级训练: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担任副驾驶的机组成员,在该型别飞机上担任机长之前需要进行的训练。
定期复训:是指已取得资格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为了保持其资格和技术熟练水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内容所进行训练。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已在特定航空器型别和特定工作岗位上经审定合格,但因某种原因失去资格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为恢复这一资格所应当进行的训练。
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当局方认为其使用的同型飞机与原飞机在性能、设备或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补充性训练时应当完成的训练。
日历月:是指按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从本月1日零点到下个月1日零点之间的时间段。
飞行时间: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起,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
飞行经历时间:指机组必需成员在其值勤岗位上执行任务的飞行时间,即在座飞行时间。
延伸跨水运行:是指飞机距最近海岸线的水平距离超过93公里(50海里)的跨水运行。
最低油量:是指飞行过程中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采取应急措施一个特定燃油油量最低值,该油量最多可供航空器在飞抵着陆机场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飞行30分钟,其中应当考虑到规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误差。
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不使用电子下滑道指引的仪表进近和着陆。
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使用精确的方位和下滑道指引的仪表进近和着陆,其最低标准由相应的运行类型(分为Ⅰ、Ⅱ、ⅢA、ⅢB、ⅢC等类型)确定。
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精密进近中,如不能建立继续进近所必需的目视参考,则应当开始复飞的特定高度或高。
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或盘旋进近中,如不能建立必需的目视参考,则不能继续下降的特定高度或高。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指机场用于起飞和着陆时的条件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和/或跑道视程以及云高(需要时)来表示;对于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中的着陆,用与相应运行类型对应的能见度和/或跑道视程,以及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来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中的着陆,用能见度和/或跑道视程、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以及云高(需要时)来表示。
目视气象条件: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等于或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仪表气象条件: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低于为目视气象条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超障高度(OCA)/超障高(OCH):为遵循适当的超障准则所确定的相关跑道入口标高或机场标高之上的特定高度或高。
备降机场:当飞机不能或不宜飞往预定着陆机场或在该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的另一个机场。备降机场包括起飞备降机场、航路备降机场和目的地备降机场。
起飞备降机场:当飞机在起飞后较短时间内需要着陆而又不能使用原起飞机场时,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航路备降机场:当飞机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紧急情况后,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目的地备降机场:当飞机不能或不宜在预定着陆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着陆的备降机场。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局方确定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主最低设备清单包含这些设备不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营运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最低设备清单(MEL):营运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不工作时继续运行。最低设备清单应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的主最低设备清单,或比其更为严格。
附件二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1.急救箱
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所要求的急救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每架飞机在载客飞行中急救条的数量不得少于下表的规定:
<font size=+1>
┌──────────────────────────────────┐
│旅客座位数 急救箱数量 │
├──────────────────────────────────┤
│0-50 1 │
│50-150 2 │
│151-250 3 │
│250以上 4 │
└──────────────────────────────────┘
</font>
(2)急救箱应尽可能均匀地放在飞机上易于取用的位置;
(3)每只急救箱应当能防尘、防潮;
(4)每只急救箱内至少配备以下医疗用品:
<font size=+1>
┌───────────────┬──────────────────┐
│ 项目 │ 数量 │
├───────────────┼──────────────────┤
│ 绷带,5列 │ 10卷 │
├───────────────┼──────────────────┤
│ 消毒棉签 │ 20支 │
├───────────────┼──────────────────┤
│ 敷料,10×10cm │ 8块 │
├───────────────┼──────────────────┤
│ 三角巾 │ 5条 │
├───────────────┼──────────────────┤
│ 外用烧伤药膏 │ 3支 │
├───────────────┼──────────────────┤
│ 手臂夹板 │ 1付 │
├───────────────┼──────────────────┤
│ 腿部夹板 │ 1付 │
├───────────────┼──────────────────┤
│ 绷带,3列 │ 4卷 │
├───────────────┼──────────────────┤
│ 胶布,1cm、2cm │ 各1卷 │
├───────────────┼──────────────────┤
│ 剪刀 │ 1把 │
├───────────────┼──────────────────┤
│ 橡胶手套或防渗透手套 │ 1付 │
└───────────────┴──────────────────┘
</font>
(5)第(4)项中不适于装在急救箱内的手臂夹板和腿部夹板可存放在距离急救箱尽可能近的易于取用的位置。
2.应急医疗箱
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所要求的应急医疗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每架飞机在载客飞行时应当至少配备一只应急医疗箱,存放在机组人员易于取用的位置;
(2)应急医疗箱应当妥善存放,能够防尘、防潮、防不良温度损坏;
(3)每只应急医疗箱内应当至少配备以下医疗用品和物品;
<font size=+1>
┌────────────────────┬─────────────┐
│ 项目 │ 数量 │
├────────────────────┼─────────────┤
│血压计 │ 1个 │
├────────────────────┼─────────────┤
│听诊器 │ 1只 │
├────────────────────┼─────────────┤
│人造口咽气道(三种规程) │ 各1个 │
├────────────────────┼─────────────┤
│一次性注射器和针头(用药所需的各种规格)│ 4支 │
├────────────────────┼─────────────┤
│50%葡萄糖注射液 │ 60ml │
├────────────────────┼─────────────┤
│1∶1000肾上腺素单次用量安瓿或等效量│ 2支 │
├────────────────────┼─────────────┤
│盐酸苯海拉明注射液 │ 2支 │
├────────────────────┼─────────────┤
│硝酸甘油片 │ 10片 │
├────────────────────┼─────────────┤
│去痛片 │ 20片 │
├────────────────────┼─────────────┤
│颠茄片 │ 20片 │
├────────────────────┼─────────────┤
│黄连素 │ 24片 │
├────────────────────┼─────────────┤
│皮肤消毒剂 │ 100ml │
├────────────────────┼─────────────┤
│消毒棉签 │ 40支 │
├────────────────────┼─────────────┤
│箱内医疗用品清单和药物使用说明 │ 1份 │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