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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办理涉港、澳地区的贪污贿赂案件,要加强同港、澳地区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20.积极开展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结合办案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防范和减少犯罪。以案释法,进行法制宣传,热情提供法律咨询,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要主动深入到案件多发行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等多种形式的预防工作。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发案特点、规律和趋势等定期进行分析,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充分发挥参谋作用,推动预防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将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反腐败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中。
  四、健全落实规章制度,加强反贪污工作管理
  21.坚持查办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要案初查,需要接触被查对象或者进行必要调查前,要向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报告,立案要向党委请示。报告、请示的同时要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应当加强协调。侦查终结时,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向党委报告。其他重要案件,在查办的同时也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22.进一步落实好内部制约制度。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举报中心统一接受案件举报材料,分流办理。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在接受后七日内移送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由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减少和避免案件线索积压。反贪污贿赂部门对于侦查工作中获得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经过分管反贪侦查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可以直接办理,但应当将案件线索交举报中心备案。举报中心接受举报时,可以请反贪污贿赂部门派员共同接谈。对重大案件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熟悉案件,审查证据。反贪污贿赂部门也可以就收集证据等问题主动征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的意见。检察机关各部门在案件线索的移交和案件管理上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各部门在反贪污贿赂的重大问题上要统一认识,协调行动。
  23.严格执行检务公开制度。实行办案程序、立案标准、办案纪律公开,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
  24.实行办案责任制。责任制的核心是明确办案责任,减少层次,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5.加强案件督办工作,落实督办责任制。对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承办单位要及时落实,明确责任,案件的重要进展情况要专报,按期办结并回复结果。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督办、交办案件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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