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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
 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高检发〔19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
             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9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而艰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总结以往的经验,立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跨世纪长远发展,贯彻“规范、提高、建设、发展”的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执法思想,保证反贪污贿赂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1.反贪污贿赂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按照讲政治的要求做好反贪污贿赂工作。
  2.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要增强全局观念,牢牢把握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正确方向,根据党和国家的工作部署,确定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点。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依法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3.坚决贯彻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办案质量与办案数量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讲辩证法,防止片面性,保证反贪污贿赂工作健康发展。
  4.坚持依法积极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大案要案。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工作锲而不舍。既要树立持久作战思想,又要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坚持打防并举,积极探索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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