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4月30日 国科发政字[1999]172号)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就
《规定》的贯彻落实通知如下:
一、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科技工作的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措施。
《规定》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进行高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提出了鼓励政策,为广大科技人员进入市场、创新创业,创造了新的机遇,提供了新的保障。各级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这项政策,使研究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切实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二、各级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要指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制定促进成果转化的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奖励、离岗与兼职从事成果转化等各方面建立必要的规章,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切实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从内部管理制度上保证
《规定》的贯彻执行。
三、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环境条件。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核认定,推动一批有应用价值、高水平、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与实施;继续推动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帮助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办好创业服务中心,为科技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四、各级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