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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5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加强立法,规范运作。首先,要抓好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管理,各交易所要严格执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章程和交易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期货交易所不得自行推出上市品种;各期货交易所要创造条件,尽快完成从现有体制向会员制的过渡,在此基础上,比照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模式确立新的管理体制。
  其次,要进一步整顿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清理非经纪公司会员的期货代理业务,并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对借中远期合同之名从事期货交易的批发市场,中国证监会要会同国内贸易部进行清理,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
  第三,要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坚持取缔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对少数确需在国际市场上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全国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严格审核后发给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上市管理,未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一律不得进行试点。
  四、继续进行B股试点,做好境外上市工作
  企业发行B股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国务院证券委第四次会议确定的十亿美元B股发行规模不变,并将根据国际市场情况陆续推出。同时,准备选择少数有条件的B股企业,到境处进行第二上市试点。1995年后,国家不再单独给上海、深圳下达B股发行规模,两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
  国务院确定的境外上市预选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市要求;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要视国际市场情况,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巩固香港、美国上市地位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开辟新的境外市场,扩大筹资渠道。1995年可选择少数企业到东京、新加坡、澳大利亚市场进行试点。
  为了确保境外上市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维持对外开放形象,境内企业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上市,都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未经审批、擅自到境外上市的企业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证券委。
  五、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管理办法
  国务院证券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期货有关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真正做到依法监管。同时,中国证监会和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都要组织力量对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其它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典型解剖,了解其运作情况以及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找出现行规章制度中的不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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