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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99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移民开发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是三峡工程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是三峡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这一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几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库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移民群众的积极努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展顺利。根据今年召开的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和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现场会议精神,对农村移民要坚持多种方式安置的方针,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加大外迁安置工作力度,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为了切实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的任务与进度要求
  (一)调整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全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人数由原规划8.3万人,增加到12.5万人。其中:湖北省2.5万人,全部在本省非库区县安置;重庆市10万人,在本市非库区安置2万人,投亲靠友、自主分散安置1万人,出市外迁安置7万人。
  (二)重庆市三峡库区出市外迁安置的移民(以下简称外迁农村移民)7万人,分配给以下省(市)进行安置:四川省9000人,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省各7000人,上海市、福建省各5500人,安徽、江西、湖南省各5000人。上述11个省(市)要各选择一个县进行接收外迁农村移民安置试点,每个试点县接收安置150户,约600人。
  (三)1999年底以前,11个省(市)要做好试点方案,2000年完成安置试点任务,并编制好本省(市)接收外迁农村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从2001年至2003年上半年,要全部完成外迁农村移民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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