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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

  2.对风险已暴露的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和营业网点,要在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妥善做好客户移交工作的前提下予以撤销。上述试点工作要在1998年底以前完成。
  (三)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清理证券经营机构的债权债务,逐步推进非证券类资产的剥离工作,同时对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和营业网点进行清理撤并。重点清理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和非法营业网点的债权债务。在清理债权债务工作中,要保证对个人债务的支付,维护其合法权益。资产剥离和清理撤并的工作要在1999年底前初步完成。
  (四)以撤并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和营业网点为重点,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全部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0年底前完成。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
  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是一项难度较大、敏感度高、涉及面广的工作,一定要积极稳妥,认真规划,谨慎操作。
  (一)集中领导,统一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各地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二)对清理整顿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保证清理整顿工作平衡进行,避免引起大的波动。对债务负担较大,经营困难,对个人投资者有支付风险的证券经营机构,首先应积极清收债权、变现资产,保证对个人债务的支付。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也可采取增资扩股、转让股权、公司合并等方式,减少和化解证券经营机构的支付风险。对有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中国证监会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预先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报告国务院。
  (三)对经过清理整顿,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发展,逐步培育若干抗风险能力强,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证券公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和非法营业网点的具体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对清理整顿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五)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中国证监会要组织力量,分赴各地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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