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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

  (三)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具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信托业方案执行。
  (四)清理和重组财政系统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政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证券经纪公司,或与现有证券经营机构合并组建证券经纪公司。对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银发〔1997〕243号)第二条规定需要进行清理的财政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转为证券经纪公司,不符合条件的可并入或转让给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其他从事股票业务的财政证券机构,除部分符合条件的可转让给证券经营机构外,其余一律停办股票代理交易业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近向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转移客户。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制定。
  (五)取缔各类非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网点,严禁证券经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对所有非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一律撤销,对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非法开办的证券交易营业网点,原则上予以撤销,并限期就近向合法的证券交易营业网点转移客户。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营业网点以承包、租赁、合并等方式进行经营,对已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要限期改正并进行整顿。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或为客户代理各类证券交易中心及报价系统非法进行的股票(股权证)交易,已参与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对不按此规定执行的,要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严禁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执行。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全面调查、开展试点、清理债务、撤并机构的顺序进行。具体实施步骤是:
  (一)结合分类注册,全面核查证券经营机构情况。中国证监会在对现有证券经营机构进行重新登记注册的同时,要指导各地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经营机构的高风险资产、非证券类资产、长期占用客户保证金数额、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营业网点,以及财政证券机构经营股票业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此项工作要在1998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二)进行剥离证券经营机构非证券类资产,以及撤并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工作的试点。
  1.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公司进行剥离非证券类资产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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