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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
 (中国证监会 1998年6月4日)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证券经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要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实行证券经营机构与银行、财政和信托业彻底脱钩,通过清理整顿,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培育一支遵纪守法、稳健经营的证券经营机构队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整顿的对象和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政系统经营股票业务的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以及各类非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网点。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实行证券经营机构分类注册、分类管理制度。制定证券经营机构分类标准,将现有证券经营机构划分为综合类证券商和经纪类证券商,中国证监会对不同类别的机构颁发具有不同业务范围的许可证。综合类证券商名称中要标明证券公司字样,经纪类证券商名称中要标明证券经纪公司字样。工商登记注册按此分类办理。对资本实力强、管理规范、业务规模比较大、经营业绩较好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颁发综合类证券商业务许可证,可以从事代理买卖、自营、承销、购并等证券业务;对资本实力较弱、业务规模较小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颁发经纪类证券商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对变更为证券经纪公司的证券经营机构,要立即停止办理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以外的其它证券业务,已经办理的要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完毕。对达不到上述两类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要通过合并、转让或其他方式予以撤销。中国证监会要制定证券经营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和审核程序,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二)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逐步分离其非证券业务。逐步将证券经营机构现有的实业投资和其他非证券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实业公司承接非证券类资产和负债,实业公司可仍由证券经营机构的原股东拥有,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离方案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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