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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企业
 兼并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经贸企改〔1999〕1158号 1999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委管国家局:
  今明两年是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关键时期,企业兼并破产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今年的第一、第二批兼并破产项目已陆续下发执行,第三批正在抓紧审核。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年围绕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工作的实施力度会进一步加大。但是,近来有的行业、地区和企业在实施兼并、破产、关闭过程中,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使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规范操作、有序进行,把握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间的关系,各行业、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和吸取工作中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对突发事件的防范,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企业兼并破产
  1.企业破产必须做到关门走人。破产企业要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拍卖变现土地使用权及破产财产,妥善安置职工,凡属按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设备,须就地销毁。
  2.要坚决防止以整体接收、整体收购方式搞假破产、真逃债。凡破产企业组织机构不变、班子不换、人员不减,仍在原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对利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的情况,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企业及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3.要严格掌握企业兼并条件。兼并方要具备按期偿还被兼并方银行贷款本金的能力,到期不能偿还本金的,要取消有关的政策优惠。实施兼并后,要按照“三改一加强”的方针,对被兼并企业采取综合性的配套措施,使被兼并企业摆脱困境。要坚决杜绝单纯为享受免息政策进行的形式上的兼并。
  二、充分做好企业破产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熟一个,操作一个
  4.企业破产必须做好如下前期准备工作:确定银行债权,特别是非独立法人或由上一级单位实行统贷的企业破产,要与债权银行商定债权分割方案;与企业所在地政府商定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学校、医院、生活区的移交等方案;落实同级财政需要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补贴费用,特别是需中央财政补贴的,要按财政部的要求申报并经财政部确认;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经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职工所接受;要制定保证稳定的防范措施,为组织落实,责任到人;企业兼并破产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破产预案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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