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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填写《河南省综合利用电厂申报表》或《河南省热电联产企业申报表》。
  (2)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热电联产的批复文件。
  (3)电网经营管理部门同意立项并网文件和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4)电厂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
  (5)电厂按照有关规定与电网经营管理部门签订的并网协议书。
  (6)具有省级资质煤质化验机构出具的固体燃料化验报告。化验样品由市(地)经贸委与电业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共同提取并委托化验。
  (7)燃料来源和年利用量证明材料。
  (8)热电联产企业年供热量和发电量证明材料。
  (9)综合利用电厂使用固体燃料产生灰、渣的综合利用情况。
  (10)废水、烟气、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证明。
  (11)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将第十条所列资料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分类,向所在市(地)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当地电业局。
  第十二条 市(地)经贸委会同同级电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由市(地)经贸委将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经贸委,同时抄报省电力局。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局成立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由省经贸委、省电力局、有关行业和单位的专家组成。认定小组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和有关技术问题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小组于每年9月底前对通过市地资格审查的企业进行审查认证。通过审查认证的企业,由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发文予以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 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有关条款执行;热电联产企业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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