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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资源综合
 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有关委管国家局,国家电力公司: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等文件,明确了对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的鼓励发展政策。为进一步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发电厂的规范管理,落实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有关优惠政策,河南省经贸委、河南省电力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豫经贸资〔1999〕507号)。现转发你们,供参考。
  各地要加强对综合利用电厂的规范管理,促进国家关停小火电的工作,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健康发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
           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经贸委、电业局: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99〕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豫政〔1999〕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工作,落实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有关优惠政策,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健康发展,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99〕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豫政〔1999〕46号)和国家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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