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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计价格〔1999〕1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改进金饰品价格管理,推动金饰品工艺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促进公平竞争,我委制定了《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金饰品价格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饰品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金饰品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金饰品的经营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饰品是指足金、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金饰品经营者是指经批准从事金饰品加工、批发及零售活动的企业及个人;金饰品价格为含税价格。
  第四条 国家对足金饰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金饰品价格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参考国际市场金饰品价格水平制定,并应体现金饰品的工艺价值。
  第六条 金饰品价格由基准价格与加工费两部分组成。基准价格和加工费标准按克重计价。
  金饰品基准价格,包括出厂(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
  第七条 金饰品的基准价格计算公式为:
  (一)金饰品出厂(批发)基准价格=黄金配售价格×(1+材料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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