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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糖价格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糖价格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计价格〔1999〕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推动制糖工业结构调整,促进食糖供求总量平衡,有利于深化食糖产销体制改革,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调整食糖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跨2000年制糖期开始,食糖价格水平,由主产省、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当年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实施。各地要按照有利于适当控制食糖生产发展,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原则研究食糖价格具体水平。
  二、做好食糖价格平衡衔接工作。每年在制糖期开始之前,相邻产区省级政府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衔接价格,以利于不同地区的食糖企业平等竞争,维护食糖市场正常秩序。
  三、中央储备食糖的收购和出库价格,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储备食糖的收购和出库价格,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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