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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
 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计价检〔1999〕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已于1999年8月1日由国家计委发布施行。《处罚规定》是与《价格法》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它的发布施行,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处罚规定》的贯彻实施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采取开展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处罚规定》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内容;宣传《处罚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整顿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贯彻实施《处罚规定》对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大意义。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制意识。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辅导、讲座、座谈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对《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学习、研讨和培训工作,做到正确掌握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便在工作中熟练运用,依法行政。要把学习《处罚规定》同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价格法》结合起来。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我委将统一编发关于《处罚规定》的学习用书,并将分期分批组织各地价格监督检查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研讨和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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