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9日 计投资[1998]1504号)
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国家决定安排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为了加强这笔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安排原则
第一条 项目的安排原则,是在符合已批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安排续建项目特别是收尾项目,新开工的项目,必须先做好前期工作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条 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的项目,不能竣工的,各地要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三条 项目施工之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必要的前期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能开工。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这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要由具有一定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 前期工作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首先要安排好前期工作费。
第六条 要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前期工作,近期内施工的子项目,要首先做好施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七条 要解决好前期工作与资金不适应的矛盾,从多方面重视前期工作,切实加强对设计单位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各个环节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 要落实好各种责任制;凡具备条件的,都要实行投标招标制;为保证工程质量,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