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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
 收费标准等有关部门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计价格〔1999〕211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收取保险监管费的请示》(保监发〔1999〕1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的规定,你会在开展保险市场监督管理时,可以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现就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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