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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计价管〔1998〕1104号 1998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办公室):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3号文件关于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输环节征收并用于公路建设方面各种收费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同时适当提高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以切实增加公路建设有效投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省(区、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行设立的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各种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已批准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收费,要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已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省份,征收标准可在现行基础上每人公里提高0.01元;尚未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省份可以开征,但征收标准要从严掌握;提高标准增收的资金,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维持现行水平不变,不得提高标准;未开征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省份,一律不得在本通知下发后开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对象为旅客和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除行政机关、军队、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车辆一律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可按车辆完成的旅客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征收,也可按车辆座位、吨位折算定额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并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备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管和稽查,努力提高实收率。对违反规定随意减免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责任人要从严查处。
  三、加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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