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
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粮办〔1998〕1759号 1998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
为了加强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确保粮库所选用的设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价格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完成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任务,加强设备采购工作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特制定《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设备采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划定设备采购范围,推荐生产厂家,限定设备采购价格上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和粮食厅(局)本地区设备采购的组织领导工作;项目单位负责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以及组织验收、安装和调试工作。
第二条 根据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所用设备的特点,设备采购实行限定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方式。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中的关键设备、需求量大和单台(套)价值高的设备,为限定采购的设备范围,由国家推荐设备生产厂家和限定供货价格水平,以利于生产厂家组织规模化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供货期限和降低价格。各项目单位只有在限定的设备生产厂家及限定的采购价格之内签订购货合同。
非进口不可的设备,须统一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进行审查。
非限定采购设备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第三条 推荐设备生产厂家和确定设备采购价格上限工作,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