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机结合的执法机制和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在保护知识产权实践中,我国司法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协调指导机构三者功能互补、协调运作,有效地保障了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受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基础渠道。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组建了知识产权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坚持按照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依法调整由此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保障和促进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知识成果的传播,制止和制裁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依据法律,受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查处侵权违法案件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使命,全国有工商、专利、版权、海关、公安、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近100万人,在法律实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执法队伍正在不断壮大。
为了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这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不断完善的重要环节。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些组织形式和协调机制,努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当前,各地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和拟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组织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严格、统一、有效地适用于一切部门、组织与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执法成本和执法力度,加强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协助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和推动自有知识产权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
各地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执法环节,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保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要把重点执法期的各项措施转变为经常性执法检查和实施监督的工作制度。要继续发挥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检查组的作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手段,查处知识产权领域的大案要案,把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认真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环境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