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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 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必须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同时,公司应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其内容和格式遵从本准则第三部分《年度报告摘要》的要求,刊登的摘要字号应不小于六号字。登载于国际互联网网站的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公司应在6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六)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纸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应当在刊登年度报告摘要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延期后,公司应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延期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的原因及最后期限。
  (七)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法定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目录应排印在显著位置。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本、图表等,但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八)公司应将年度报告文本、摘要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将年度报告文本备置于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二、年度报告正文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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