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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18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的补充通知
 (1999年11月11日 证监基金字〔1999〕34号)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新股发行和基金配售新股情况,现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8号)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投)以上的新股,按不低于公开发行量20%的比例供各基金申请配售,具体配售比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商定。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应按照有关规定,新配售新股事宜进行说明,提醒投资者注意面向公众的实际发行量。
  二、每只基金一年内用于配售新股的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资金的30%,但基金所配售的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公司发行的新股,利用资金不计入上述资金额。
  三、每只基金一年内所配售的全部新股,占配售新股资金总额50%部分,自配售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流通,由托管银行监督执行;其余50%部分,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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