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境外期货业务负责人简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境外期货业务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简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十四)对交易人员的授权情况。
(十五)境外期货交易业务规则、管理办法。
(十六)与境外代理机构的期货代理协议。
(十七)所采用的信息系统租用协议。
申请材料需按以上顺序装订。
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须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并分送申报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提出审核意见后联合上报国务院。
(三)国务院批准后,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行文批复。
(四)企业凭批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五)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批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设立境外期货业务专项外汇帐户。有关境外期货外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专项外汇帐户有关证明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计可证》。
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于1999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按要求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
中国证监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金阳大厦
邮编:100032
电话:88061117 88061120
传真:88061111
联系人:张晋生 汤进喜
国家经贸委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电话:63193223 63193225
传真:63193224 63193309
联系人:鲍立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编:100820
电话:68028459
传真:68034014
联系人:陈良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
邮编:100037
电话:68402141
传真:6840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