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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申请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申请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5日 证监期货字〔1999〕14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精神,为防范风险,保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将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对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少数企业,经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经贸委进行严格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境外期货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二)期货品种的进出口量在全国同行业名列前茅,套期保值需要量较大。
  (三)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办法。
  (四)有必要的营业场所、通讯设备等交易设施。
  (五)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六)符合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法规、政策。
  二、企业申请境外期货业务须申报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格式附后)。
  (三)境外期货代理机构情况表(格式见表一)。
  (四)进出口权有关证明。
  (五)境外期货交易及实物进出口情况表(格式见表二)。
  (六)境外期货业务操作程序情况说明。
  (七)境外期货保证金及结算方式情况说明。
  (八)场外交易(OTC)情况说明,包括:
  1.场外交易对手;
  2.场外交易商品品种;
  3.场外交易使用的衍生工具种类;
  4.1996、1997、1998年场外交易规模;
  5.场外交易业务操作程序;
  6.场外交易保证金及结算方式说明。
  (九)199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境外期货业务部门人员情况表(格式见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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