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发布日期:2003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5日)废止司法部关于不宜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
(1998年4月10日 司复[1998]004号)
重庆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能否为当事人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证明>一事的请示》(渝司发(1998)21号)函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我国公民在国内办理涉及本人有关权益的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而办理出境手续或在国外办理有关事项需要证明身份时,向外国有关当局出示的应当是我国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护照。因此,公证处不宜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如当事人确有需要,公证处可根据具体需要办理有关公证,如住所、国籍公证等。《司法部关于不得办理台胞定居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13号)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