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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抵债资产入帐价值大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作为企业的负债。抵债资产入帐价值低于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息)差额,企业依法继续追索。符合呆帐、坏帐核销的按规定的程序核销,不符合核销条件的不得核销。其中,抵债资产入帐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小于表外利息的,其入帐价值与贷款本金和表内息的差额列利息收入。
  抵债资产变现收入直接冲减抵债资产,差额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后,列营业外收支。抵贷资产保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列营业外收支。
  八、建立大宗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制度。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和采购单批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即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即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各金融企业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大宗项目采购的管理,对分支机构的采购项目,必须经总行或总公司授权;对单批价值较大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总行或总公司统一采购。
  九、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督和管理。金融企业要改变对分支机构重分计划指标轻管理监督的现状,要严格监督财务计划指标的执行,跟踪分析。分支机构不得超计划开支费用,费用指标富余的不得突击开支。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针对分支机构不同的经营状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原则上对县支行要实行报帐制,其帐目每月集中报地(市)中心支行,由地(市)中心支行统一核算,以加强对县支行的财务管理。对个别县以下营业网点较多的银行,可由县支行统一核算,并对县以下营业网点实行报帐制,其帐目每月集中报县支行。
  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帐户管理制度。金融企业要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将所属一切业务部门的财务均归口财务部门管理。
  除资金计划部门和财会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开立资金帐户。金融企业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所有财务开支必须从费用专户中开支,并实行一支笔审批。严禁金融企业各部门多头设立费用存款帐户,对企业内各部门开设的费用帐户,各金融企业要组织进行清理并帐;未清理并帐的一律视同为“小金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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