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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五)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向缴存单位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缴存单位核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

            第211号科目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如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利息。
  (二)期末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利息时,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给职工公积金帐户进行年度结息时,按已提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扣除已提利息的差额,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利息。

            第214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2、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增值收益分配--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301号科目 贷款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
  (二)对于委托贷款,应于年度终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作为呆帐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呆帐贷款,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

            第311号科目 增值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的差额,即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二)期末,结转下列业务收支科目:
  1、将“业务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2、将“业务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
  3、同时,将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分配--待分配增值收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1号科目 增值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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