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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第102号科目 增值收益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科目。
  实际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季末或年末,下同),按规定将除住房公积金增值税收益专户利息收入之外的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增值收益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增值收益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增值收益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
  (二)期末,计算当期尚未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回利息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帐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121号科目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款项。
  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息合计,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2、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提供的担保,应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担保的形式(抵押、质押等形式)、担保金额等情况。
  (三)本科目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122号科目 逾期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二)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委托贷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收回逾期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帐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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