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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3、有关附表。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
  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五)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住房公积金中心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八、住房公积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住房公积金存款
  2     102              增值收益存款
  3     111              应收利息
  4     121              委托贷款
  5     122              逾期贷款
  6     124              国家债券
                         (二)负债类
  7     201              住房公积金
  8     211              应付利息
  9     214              专项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0    301              贷款风险准备
  11    311              增值收益
  12    321              增值收益分配
                         (四)收支类
  13    401              业务收入
  14    411              业务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住房公积金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
  (二)将款项存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的余额。“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住房公积金存款金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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