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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四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县(市)全面自验,地、省抽查验收,国家重点抽查验收。省级农发办验收合格后,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验收合格报告和抽查验收申请,国家农发办组织有关部门抽查验收。
  国家农发办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采取三年一验收的办法。在省级农发办组织全面验收的基础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重点抽验县(市)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通过重点抽查验收检验整修项目建设情况。为搞好项目验收,省级农发办应对竣工项目逐年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各级项目执行单位需分别提供有关资料。
  (一)省级农发办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抽查验收报告和自验报告(含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2、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3、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4、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情况报告;
  5、资金审计报告;
  6、验收统计表(具体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二)项目县(市)还需提供的资料
  1、开发区示意图,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
  2、项目区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3、各类项目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多种经营项目的财务报告;
  2、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示范推广效果证明。
  第四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对竣工项目抽查验收后,要按验收标准对被验收项目作出综合评价。对抽查验收合格后,颁发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要酌量调减现有投资或不予追加投资。

第九章 运行管护

  第四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要逐步建立经济自立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积极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对工程项目实行租赁、承包等。
  第四十八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国家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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