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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
  1、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2、农业银行(经办行)对项目提供贷款的意向性意见;
  3、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对开发区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原开发区每三年鉴定一次,新开发区于立项时鉴定);
  4、中央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新开垦宜农荒地的批准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批。省级农发办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汇总上报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尽快予以批复。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办联合上报,由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联合予以批复。
  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开发县(市),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对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均须逐级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批。其他项目的调整或变更由省级农发办审批后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按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各级农发办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严把质量关。
  第四十条 省级农发办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一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各类项目计划(包括存量和增量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及调整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四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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