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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2日)废止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1999年3月11日 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


  为规范、指导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查

  第四条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五条 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 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

  第九条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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