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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由总行集中预提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的请示》的批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由总行集中预提
 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的请示》的批复函
 (财债字〔1998〕59号 1998年12月3日)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由总行集中预提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的请示》(建计字〔1998〕第18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解决预提定期存款应付利息时,预提机构层次多,核算不规范、监管难的问题,同意你行从1998年第4季度起,由总行集中预提定期存款应付利息。即:新增定期存款部分,根据定期存款季度环比增量、结构、预提时的当期挂牌利率,按季预提,若当期定期存款环比增量为负数,应于当季等额冲减应付利息;定期存款存量部分,根据1997年末定期存款的余额、结构、未预提应付利息的年限、预提时的当期利率,按季预提,待未提部分提足后不再提取。
  总行集中预提应付利息后,各分行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截止1998年3季度末,各分行已提取的定期存款应付利息全部集中到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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