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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质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单位从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和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地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地质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制品、在研项目等。
  地质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或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等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地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地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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